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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如此“创收”:戒毒女被迫卖淫还债赎身

NEWS.SOHU.COM  2003年05月12日04:25  中国青年报

  2002年3月6日,正在广东省广州市长洲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的李文来到广州市公安局报案,声称自己是被戒毒所的管教卖给“鸡头”(组织卖淫者)接客时逃脱出来的。3月18日,广州市公安局经过周密部署,迅速出击,一桩桩发生在长洲戒毒所里的肮脏交易终于暴露在阳光之下。

    卖淫是为了“还债”

   像许多欲罢不能的吸毒者一样,今年才刚满30岁、深陷毒海已有13年的李文被送进了长洲戒毒所。正当以为自己又迎来希望曙光的时候,她却不知道这又是一段更为悲惨经历的开始。

   在进入长洲戒毒所后的10多天里,李文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许多戒毒女被长洲戒毒所的管教带出去,回来后就收拾东西离开了,她心里闪过了一丝不祥的预感。3月2日早晨,李文和另外两个戒毒女陈某、顾某被戒毒所中队长陈太中带到了探视室。在被一个陌生男子评头论足一番后,她们被告知已让“鸡头”毛祖富选中,要卖淫以“还债”。李文无论如何也不相信眼前的事实,她哭着跪着恳求陈太中:我不想走!“你不走不行,在这里四五个月了,连伙食费都没交!”陈太中的话让她最后一丝挣扎的力气也消失了。当天下午,精神恍惚的李文就被毛祖富带到了海珠区康乐村。在卖淫前,她被劝告:“我为你向戒毒所交纳了500元赎金,还给管教红包、请他们吃饭,共计花了1500元在你身上,你要好好做‘鸡’,还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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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过了4天生不如死的卖淫生活后,李文终于忍受不住嫖客的百般折磨,趁着“鸡头”松懈,逃离了魔窑,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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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广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2001年9月至2002年3月,长洲戒毒所管教陈太中、邵丽爱和简维珍与“鸡头”毛祖富、彭安乐、老王和王先珍等人内外勾结,以“鸡头”代交戒毒费500元至1500元,戒毒女偿还3000元至5000元为条件,把戒毒女子董、冉、李、陈、顾、谢、方、杨、曹等人卖出戒毒所,戒毒女出所后,便被“鸡头”们强迫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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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还仅仅是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邵丽爱接受警方询问时供称,单是经她手卖出戒毒所的女戒毒人员就有30多人,“陈太中远远不止这个数”。陈太中交代,自前年5月他分管女仓开始到去年3月案发,戒毒所共放了200多名女戒毒人员。截至目前,谁也不知道,在被放出去的女子中,到底还有多少是被“鸡头”买走的。

    而那些戒毒女的命运更是令人觉得可悲。不少戒毒女被“鸡头”买出戒毒所后,和“鸡头”沆瀣一气,充当介绍人,带“鸡头”回戒毒所买人,把更多的姐妹拖进深渊。检察机关认定陈太中收受的那300元红包,就是毛祖富带他先买来的董某去买小冉时,由董某放在厕所里,再电话通知陈太中去取的。连告发戒毒所的李文,也带“鸡头”到戒毒所买过人,并塞给邵丽爱350元红包。

    戒毒所:这是“职务行为”

  自从案发后,广州市长洲戒毒所管教陈太中、邵丽爱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就称,自己放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是在完成戒毒所的工作职责,每一笔“赎金”也都进入了单位的财务。而戒毒女子被“鸡头”赎出去后从事卖淫的事情,单位领导也都知道,某位领导甚至曾直接接受“鸡头”委托,批准了两名戒毒女子让“鸡头”赎出去。他们认为,自己的错误只不过是在履行工作时顺带索要了“红包”。“红包”数量也不大,检察院认定陈太中只拿了300元,邵丽爱只拿了1250元。

   37岁的陈太中是河南省固始县农民,初中文化,当过兵,自1992年被招聘到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工作。他先在院里做保安,1993年被安排到院内的长洲戒毒所做管教,1993年升为中队长,2000年5月开始分管女仓工作。49岁的邵丽爱则是疗养院的正式职工。二人分别被列为本案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被控以组织卖淫罪。起诉书认为,“被告人陈太中和邵丽爱无视国家法律,组织多人多次卖淫,情节特别严重”。

  毛祖富、王先珍、彭安乐、丁传菊几名“鸡头”都是来自湖南农村的农民。以下是毛祖富的一段供词:“陈太中等在半路向我索贿:‘这次3个人,至少1000元!’但我连交给戒毒所的赎金也只能勉强凑够,确实没钱再给陈太中红包,只能承诺‘下次加倍给’。尽管‘没收到好处费,心里不舒服’,但3人已经是戒毒所决定释放的了,陈太中只好做个顺水人情,让我向戒毒所交纳了所带来的全部现金1000元,以超低价买走了3名戒毒女。”正是鸡头和戒毒所人员这种密切的利益关系,让戒毒所成为了制造卖淫女的廉价加工厂。

  这样的幕后交易在长洲戒毒所是公开的秘密,索贿是每个女仓管教烂熟于胸的“生意经”。“因为‘鸡头’知道做这些事情是违法的,他们需要我们配合他们,让他们找到年轻漂亮的戒毒女,所以他们经常给我们好处费。”邵丽爱交代说,在涉及30多名戒毒女的买卖中,她先后收过“鸡头”7次红包,共计1250元。

  从起诉书案卷中,记者发现,戒毒所正是由于经费紧张急于“创收”,而违反国家规定的制度,造成大量戒毒女被卖给“鸡头”。据陈太中交代,长洲戒毒所的收费标准是治疗费950元,生活管理费每天55元,每个戒毒期满6个月的戒毒人员需要交纳10800元。很多戒毒人员自己没钱,家中也不管,所以“院里面开会时,领导说这样下去没饭吃,只要有人来接就放出去。”邵丽爱也说:“院领导关心经济效益,讲过不管我们用什么方法,不要压太多的人在戒毒所。领导要我们多创收,我们放人时也要经过领导批准,所以我才敢让‘鸡头’来赎人。”

  按照国家规定,戒毒人员期满释放时应该由其亲属来接,但长洲戒毒所财务员谭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作证说:“对前来赎人者的身份,戒毒所没有明确规定。”他同时作证说,赎戒毒女的是“鸡头”,戒毒女被赎出去卖淫,在他们单位里都是尽人皆知的事情,在出所表上签字同意的院所领导不可能不知道。

    搬走是因为“公安不让搞了”

  日前,记者来到长洲戒毒所采访的时候,却惊奇地发现这里已经变成了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的“精神康复科”,在当年关押戒毒女的仓内,病人们有的在唱歌,有的自言自语,有的哈哈大笑。原来的一切都改变了模样,院内的大部分保安都不知道这里曾经有过一个戒毒所。而当初戒毒所的负责人罗某却依然悠闲地坐在一间办公室里,当记者向他询问戒毒所的事情时,他呷一口茶,悠然说道:“去年就搬走了。”“为啥搬走的?”“公安不让搞了嘛。”他回答得很巧妙,用“搬走”两字“遮”住了被警方强行取缔的事实。

  据广东寰宇金茂律师事务所的王云松律师介绍,他受法庭指派为本案中的一名组织卖淫者(毛祖富)提供法律帮助。案件在今年2月份一审开庭,现在还没有判决。在法庭上,7名辩护人和公诉机关均认为,责任最大的应该是戒毒所,如果没有戒毒所向“鸡头”提供戒毒女,“鸡头”根本不可能有机会让戒毒女去卖淫。(文中受害人均系化名) 本报记者 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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