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特约评论员 曹 林
一段时间以来,有关人体器官买卖的新闻不断出现。在广州一些医院或广场的小角落里,常可见到一些卖肾的“小广告”;在某医疗网站的BBS上,几个月来有关肾脏买卖的信息竟有100多条。对此,人们产生了严重的争论,不过,此事也许在以后会有法律规制。据《晶报》报道,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今日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表决,该条例如获通过,将是中国内地第一部关于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
我注意到,《条例》草案规定了捐献移植器官的程序和规则,并对从人体摘取器官等多项事务进行了规制,草案明文规定:买卖人体器官属非法行为。
作为社会化个人身体的一部分,人体器官不仅具有生理特征和自然属性,还与社会正义紧密相连。深圳市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人体器官的捐献移植,表明国家将积极地介入和干预这一具有特殊社会内涵的行为,以期达到干预的正义。
我一直认为,政府的制度安排对控制“贫富差距”并不能立竿见影,但是,政府完全有能力也有必要通过转移支付和其他公共政策,控制“贫富差距”带来的种种不公平社会后果,这便是政府干预的正义——优胜劣汰的市场调节不能实现的正义,需要政府立法的干预,在人体器官买卖这个问题上,注入这种理念已成当务之急!
贫富差距,让有的人腰缠万贯,有的人露宿街头,这是竞争的结果,但这个结果很可能导致的另一个结果是:露宿街头的人想靠卖器官获得健康,腰缠万贯的人想靠财富换取别人的器官——这种看似平等和自由的交换蕴藏着深刻的不平等和非正义。
人们一再强调,生存权高于发展权,而生存权的底线是“身体的完整”,有了“身体的完整”,才能追求高层次的发展。器官的买卖,就使这种底线被突破。这时候,立法保障公民的“身体完整”,就成为管理者职责。
经济学上“帕累托改进”的概念告诉我们,一项制度的安排至少要能提高一部分人的福利或满足程度,而不会降低所有其他人的福利或满足程度。显然,如果允许人体器官的自由买卖,虽然富人得到了健康,穷人得到了财富,但穷人失去了身体的完整,这不是帕累托改进。
但如果把人体器官捐赠和移植纳入到法律规范中,就体现帕累托改进了。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2年,中国有100万至150万患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但每年仅仅能实施1.3万多例手术,许多危重病人因不能及时得到器官移植而死亡。另一方面,有许多愿意捐赠自己器官的人因为缺乏手续及相关法律规定,最后往往捐献无门。而对“人体器官捐赠和移植”进了立法后,就不一样了:愿意捐赠自己器官的人实现了自己的愿望,需要器官移植的人能够得到捐献器官的救治,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失去什么(死人自愿放弃器官这无关正义),而病人获得了急需的器官移植——这是典型的帕累托改进。
能够推进社会公益和私人利益,没有使任何人损失什么,合理地促进资源的规范配置,这深刻地体现了对“人体器官捐赠和移植”进行立法的干预正义。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