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法公布新规 企业改制民事纠纷审理将有章可循
| |
| |
2003年1月4日14:45 新华网
| |
|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将于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8个问题36条,集中解决了企业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以及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并对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和企业兼并中引发的有关合同效力的确认、合同的履行、债务的承担等作出专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说,“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而属于行政行为。《规定》第3条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过,他补充道,“当然,在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若是发生纠纷,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内部调解,也可通过行政诉讼,即民告官来解决。”
李国光表示,在起草《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收集和研究了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意见,并多次深入各地法院,直接听取在审判第一线工作的民商事法官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不仅吸收了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更是人民法院丰富的民商事审判经验的总结。
而对于管理层收购(MBO)、外资收购国有股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此次公布的《规定》并未加以规定。李国光表示,对于这些涉及股权转让、收购的问题,高法正在抓紧研究,争取在《公司法》、《证券法》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
民二庭庭长奚晓明也表示,法院审理案件,相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有一定的滞后性,司法解释的功能是规范法院的审判工作,只能对实践中已经产生的一些问题加以确认,因此也必然带有滞后性,而不会像立法那样,可以有一定的预见性。国有企业改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最近几年才涉及产权制度问题。此次公布的《规定》主要是解决前一阶段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今后可能还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司法解释会据此作进一步补充。(钱昊)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