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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时段须播公益广告 不得标注商品(服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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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1月30日02:16 北京娱乐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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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报讯(记者吴焕)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昨天发出通知,今后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公益广告宣传的重要意义,统筹合理安排好公益广告的制作和发布。
通知指出,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平均每天在1900一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也要按照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由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企业商品(服务)有关的内容。电视公益广告画面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显示时间不得超过5秒,使用标板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报纸、期刊、户外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报纸、期刊、户外广告面积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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