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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率先为艾滋病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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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6日09:56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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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江苏消息江苏省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据称,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首次明确规定艾滋病人及其家属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的地方性法规。一旦当地的艾滋病人(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遭遇社会歧视,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规定,艾滋病人及其家属享有平等的就学、就业及隐私受保护的权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及其家属不得受任何歧视,依法享有公民应有的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不得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的权利。不能将病人的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公布和传播。应对上述人群予以关爱,必要时提供医疗救援。同时,该《办法》也规定了艾滋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此外,婚检和孕检必须要进行艾滋病检测,也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将有效地遏制住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渠道。苏州市卫生局吴湛仁主任说,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有单位或个人因为艾滋病,剥夺艾滋病人及其子女受教育、就业等权利,艾滋病人就可用《劳动法》、《民法》等相关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同时,艾滋病患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有些艾滋病人报复社会的行为或不接受监控、治疗等就属于违法行为。
艾滋病人及其家属的平等权利明确写进政府规章被认为是立法的进步。北京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法律事务室王北京主任认为,艾滋病人感染渠道并不都是不良行为造成的,还有血液、母婴传播渠道,有些受感染者是无辜的,不能一概而论。用立法的形式保障患者的权利是非常必要的,苏州市的做法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一种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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