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中国青年报》的一篇报道格外引人注目,该报道的标题是:《尊重公众知情权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 杭州第一时间通报突发案情》。事件大意是:3月31日13时零5分,杭州市大学路小学校园发生爆炸,造成12名学生受伤。爆炸发生后不到4小时,杭州市政府就召开新闻通报会,市公安局、教育局、上城区政府领导等到会介绍事件发生经过,以及善后处理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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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道同时提到:杭州市在“第一时间”把爆炸事件的前因后果通报给新闻单位和社会各界,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一位市民认为,这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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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杭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王玉明对这种“第一时间”的看法,他认为,任何灾祸都是人们不希望看到的,闭目塞听并不能将灾难抹杀,尊重公民的知情权,把真相大白于天下,既是新闻媒体的职责,也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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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该报道显然是一个“表扬稿”,但细细看来,它显然又不同于我们早已麻木了的那种“表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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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道之所以引人注目,无外于这样几点。一、报道鲜明地提出:“尊重公众知情权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二、强调了“第一时间”通报突发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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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在对重大的突发事件尤其是灾难性事件的报道上,近乎刻意地强调以上两点,起码就我本人来说,还是第一次看到这样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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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拿“第一时间”来说,近一个时期以来,我们所经历的灾难性的突发事件比比皆是,比如“矿难”。但是这么多的事件,有几个是在“第一时间”向“公众”通报详细情况的?而从事件的处理过程看,我们发觉,“有关部门”不仅没有在“第一时间”向“公众”通报详细情况,却反而往往在“第一时间”千方百计向“公众”隐瞒情况。在这个时候,“尊重公众知情权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又何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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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各地纷纷出台“新闻发言人”制度,而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有代表还提出国家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这些措施和动议,都是针对满足和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而来的。但是,知情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恐怕没有多少人可以说清楚。所谓公民的知情权,简而言之,就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知情权,但可以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中推导出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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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角度来说,公众的知情权是一个现代社会公民的天赋权利,它的存在,并不是什么人的恩赐。从宪政的角度来说,一个政府、一个部门,对于人民知情权的满足,是源于他们的存在是基于人民授权这个基本“法理”,是政府部门的天然的责任和义务。并不是说,你认识到了这个“法理”,你就去满足,你认识不到,你就可以不去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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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样一来,那条消息的标题用语就有可商榷之处。诚然,“尊重公众知情权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但是,公众的知情权却并不是因为“尊重”才有的,如果说,你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公众才有知情权,那么,是否可以说,你如果不尊重,公众就没有了知情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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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任何人和部门显然不可能承认上述推测,但我们却必须看到,在现实中,的确有这样的事情存在。不然,怎么解释在出现重大事件尤其是灾难性事件时,为何会出现那么多的在“第一时间”的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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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这样的考虑,光看到“尊重公众知情权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还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相应的问责机制,以便一旦出现“不尊重”的时候,人们或者说“公众”、“公民”,可以问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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