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公安局干警因违规使用武器,致人一死一伤,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赔偿受害者及其家属28万余元。近日,受害人家属收到这笔赔偿金。 酒楼争执警察制止 1997年11月24日晚,内江市市中区中央路一酒楼业主曾某与承包其三楼夜总会的黄某因退租问题在酒楼二楼大厅发生争执。夜总会的新承包人邓某下楼劝解,黄又与邓发生争吵并抓扯。黄的妹夫刘夕成及其弟刘夕彬、其子刘志刚等人闻讯赶来,与黄一道找到邓,并对其实施殴打。正在这时,内江市公安局着便装的民警贺勇上楼找到曾某询问,曾称不关她的事。贺勇在下楼时见双方正在打架,便冲进人群欲拉开双方,在场围观者余某也出面劝阻。 连开六枪一死一伤 恼怒不已的刘夕彬拿出刀挥舞着欲砍围观者余某,余转身离去,刘持刀追赶。贺勇见状冲进人群并伸手从腋下掏枪,刘志刚忙从后面抱住贺勇,刘夕彬持刀向贺勇冲来。此时路经此地的民警潘涛见状即拔出“五四”手枪对天鸣枪示警,同时冲向人群高喊“不准打架,我是警官”。贺勇挣脱刘志刚时摔倒在地,随即掏出“六四”式手枪,并在追赶中向二人连续开枪射击,直至六发子弹打完。刘夕彬中弹后跑出100余米后倒地,贺勇追到后又用枪把击打其头部。刘夕彬在送医院的途中死亡,刘志刚经医院抢救脱险,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索赔两年获赔28万 1999年1月15日,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贺勇犯故意伤害罪,向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18日,内江市人民法院以“贺勇向受害人连开六枪,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0年10月,受害人家属刘国清、刘志刚等人向内江市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但事过近两年,死伤亲属仍未得到一分钱赔偿。于是,他们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内江市公安局支付损害赔偿金共计120多万元。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省高院特作出决定,内江市公安局支付刘夕彬死亡赔偿金187420元,赔偿刘志刚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00706.13元,两项赔偿合计28.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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