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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抗抗告错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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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2日02:14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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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昨一审判决:东方广场不是盗版《作女》的销售者
本报讯 张抗抗诉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涉嫌销售盗版《作女》案昨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了结果。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抗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张抗抗负担。虽然张抗抗的起诉被驳回,但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不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她应该状告盗版图书的真正销售者。
著名女作家张抗抗起诉称:自己创作的作品《作女》由华艺出版社出版发行,为防止盗版,出版社在每本正版书后都加贴了防伪标记。但今年9月6日发现被告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销售了没有防伪标记的盗版书籍,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书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5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在法院开庭审理的前一天,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放弃索赔50万元,只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图书;作出书面解释和承担诉讼费用。
昨天的法庭辩论围绕被告东方广场是否为原告指控的涉案盗版图书的销售者进行。被告东方广场认为:涉案图书是由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租用被告场地举办图书特卖场时销售的,被告不是销售者。原告购买图书的小票是中图出具的,东方广场加盖了现金收讫章,主要是为了以中图的销售额计算场地租金,不能代表其参与了销售活动。因此被告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在庭审中请出了两位证人,他们是租用东方广场场地举办特卖场的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市场销售部的负责人和在特卖场中卖《作女》一书的紫香苑书刊经营部的负责人。
原告张抗抗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直接在卖书场地收银、开具销售凭证并获取销售收入,这一行为已经超越了业主的职责范畴,其行为本身使其由业主变成为本案盗版书的销售者。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购书小票一般意义上可以作为销售行为的凭证,但涉案购书小票出具者为中图公司,而加盖收银章的为东方广场,二者不符,被告主张其加盖收银章是其向中图公司收取特卖场地租金的一种方式。被告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商品销售。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为原告指控涉案盗版图书的销售者。
虽然此案已有一审结果,但那两本被指控为盗版的《作女》却无人能说清到底从何而来。记者从庭审中了解到,中图公司说原告购买的涉案盗版书是紫香苑书刊经营部卖的,紫香苑书刊经营部认为自己的进货渠道十分清楚,不可能有盗版书。经出版《作女》的华艺出版社查证,被告提交的紫香苑书刊经营部批发单中涉及的两家图书批发商北京林翰苑图书有限公司、北京佳誉·金麦田图书有限公司都是由华艺出版社正式授权销售正版《作女》书的代理商,他们没有批发过盗版《作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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