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机变情人
1997年7月,23岁的谭某在惠阳认识了一大型私企老板陈某,并当上了他的专车司机。50多岁的陈某虽然对下属威严有加,但对这位年轻的女司机却另眼相待,处处给予关照。单纯的谭某觉得这位颇有身家的大老板为人不错,工作起来也更加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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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起工作时间久了,谭某对陈某动不动就训人的大老板脾气有些反感,有时甚至公开与他顶撞,指责他“当老板也不该居高临下不讲道理”。面对谭某的直率和大胆,陈某不但没有生气,反而笑了:“从来没人敢这样与我顶嘴,你是第一个。不过,我就喜欢你对我发脾气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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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对谭某十分信任,外出玩乐也经常是由这位女司机陪同。陈某喜欢打麻将,只要有谭某在场,他都会将赢来的钱大方地送给谭某,可谭某坚决不要,这更让他对她另眼相看,对她的好感与日俱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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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陈某的种种示好,谭某并没有太放在心上。她觉得他不可能扔下妻子和三个孩子与自己结婚,所以对他始终保持一道防线,继续维持着与江门男友区某的恋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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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谭某悄悄返回江门与区某登记结婚。令谭某没有想到的是,陈某得知这个消息后,情绪十分激动,对她苦苦相劝,求她重新回到自己的身边。他还这样对她说:“我和老婆没什么感情了,如果你能留在我身边,我一定不会亏待你,我会对你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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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尽快办妥谭某与区某的离婚手续,陈某竟带人亲自到江门“督办”此事,并付给区某一笔赔偿金。1999年1月,谭某终于拿到了离婚证书,重新回到陈某的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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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机岗位上干了没多久,谭某便投入到陈某的怀抱。陈某告诉她:“我现在还不能马上给你一个名分,但每月可以给你5000元的生活费,你若有别的花销,随时可以向我要,我有上亿元的身家,对你花钱不会吝啬的。”谭某为了向别人证明自己不是为了钱才当上陈某的“二奶”,每月只拿那5000元的生活费,极少向他伸手要钱。陈某几次说要把奔驰车送给她开,她都拒绝了。随后,他们在深圳龙岗区新城花园租房同居,谭某也正式辞去了陈某司机的职务,在家当起了专职“太太”。谭某怀孕后,陈某为她请来两位保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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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谭某在龙岗人民医院生下了女儿小雨(化名)。面对因早产而又瘦又小的女儿,谭某有些失望:“老陈一直希望我能为他生个儿子,说如果我生了儿子,就要大摆宴席,可我偏偏生了个女儿,他有些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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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龄童争讨继承权
转眼孩子两岁了。谭某做梦也没有想到,陈某于2002年4月突然暴病身亡,其身后事也没来得及做任何安排。而当谭某知道陈某死亡的消息时,他的遗体已经被其家人火化掉了。望着年幼的孩子,谭某痛不欲生:“他虽然身家上亿,但却突然间没了,没给孩子留下任何积蓄,我已经没了工作,无力抚养孩子,今后的日子可怎么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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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找过陈家人,希望对方能看在年幼孩子的份上,给孩子支付一笔抚养费,使她能在正常的生活环境下成长。但对方一口拒绝,不承认这个孩子是陈家的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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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年仅2岁的小雨以原告的身份向惠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陈某之妻及三个婚生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遗产继承权,依法参加陈某的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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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对陈某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被告辩称,陈某已经死亡,无法与其对质,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其一,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陈某有血缘关系;其二是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的名字不是陈某而是谭某的前夫区某,因此这个孩子与陈某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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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涛、庹红梅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认为,由于陈某与谭某是非法同居关系,他们的孩子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出生时使用谭某前夫区某的名字也是事出有因,法庭不能因此否认小雨是陈某的非婚生子女这一事实。而谭某与区某已经离婚13个月,一直与陈某非法同居,她与区某已经没有关系,区某不可能是孩子的父亲。而多位证人都证实陈某与谭某非法同居长达3年多的事实。同时,他们认为,要证明小雨与陈某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最有效办法就是进行亲子鉴定。由于陈某的遗体已经火化,他们要求法庭同意陈某的三个婚生子女提供血液或头发等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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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惠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方不同意提供血样”为由,驳回了原告小雨的诉讼请求。原告对此不服,立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遗漏了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故作出撤销惠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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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一波三折
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惠阳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充分说明此案的一审存在问题。DNA亲子鉴定是目前亲子测试中最为准确的一种鉴定方法,它可以通过血液、口腔细胞、组织细胞以及头发等样本作出准确鉴定。在当事人已经死亡或失踪时,也可以通过与当事人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提供样本编排其DNA组织,同样可以得出准确的鉴定结论。此案在无法排除小雨是陈某亲生女儿可能性的情况下,惠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方不同意做DNA鉴定为由判原告败诉,这是无法令人信服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鉴定人有权要求法院协助采集鉴定材料。而本案在一审过程中,承办法官不仅没有办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手续,还以被告不同意提供鉴定样本为由不支持做亲子鉴定,这种做法显然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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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被撤销重审后,原告的代理人再次要求惠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同意被告配合亲子鉴定,要求法庭以亲子鉴定的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应该以被告的不配合而牺牲原告的合法权益。何涛律师说:“由于客观原因,原告及其代理人无法自行收集到本案被告的鉴定样本,而亲子鉴定则是本案最为关键的一个证据,法院有责任协助调查收集证据。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同时还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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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8日,惠阳市人民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庭审时,原告补充提交了陈某生前与谭某及小雨的生活照34张、谭某在深圳市龙岗人民医院的病历、小雨出生卡以及陈某为谭某代交水电燃气费、电话费以及谭某两位保姆的证言等16条证据,以证明小雨是陈某的非婚生女儿。被告对此不认可,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就是陈某的非婚生子女。在庭审中,原告的代理人再次要求被告配合亲子鉴定,否则法庭应该推定其主张成立。而被告则认为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之责,被告没有配合原告进行亲子鉴定的义务,不能因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而损害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且认为推定只适用于婚生子女而不适用于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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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7日,惠阳市人民法院再次驳回了原告小雨的诉讼请求,理由依旧: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能够证明原告亲生父母的直接证据是《出生医学证明》,而该证明并不能证明原告就是陈某的非婚生子女;原告在原审中提出血亲鉴定时,本院已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不同意抽血鉴定,原告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能证明原告是陈某非婚生子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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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惠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再次败诉的判决书后,谭某及其代理律师都十分失望,并再度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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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人士介绍,这宗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其亲属不同意配合做亲子鉴定的非婚生子女遗产继承案,在国内尚属少见,因此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深圳特区报 记者 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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