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问答(二)
2002年9月8日10:02 青岛日报
|
青岛新闻网 问:什么是干部管理权限?
答:干部管理权限,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范围。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央对干部管理权限有着不同的规定。1983年10月以前,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下两级机构中的领导干部。1984年7月,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央组织部遵照中央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的指示精神,本着“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适当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由原来的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并沿用至今。即中央管理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纪委主要领导)的干部;省级党委原则上管理地(厅)一级干部。部分省、区、市的县(市)党政正职也由省级党委管理。对企事业单位,则根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来确定干部管理权限。有一部分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骨干企业以及重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中央直接管理;其他则由中央一级部门党组或者地方各级党委分级管理。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拟定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确定具体管理权限。凡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都由该党委(党组)做出决定或者提名、推荐,需履行法律或章程程序的,必须依法依章办理。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的任免,都要明确主管方和协管方的权责,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问: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