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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管部门重申 四种违停不许拖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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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6日08:03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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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5日
本报讯 为了既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又尽可能方便违章车辆驾驶员接受处理,南京市交管部门近日重申了对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的清拖规定,其中特别明确了对四种情况今后不予清拖,一是违章停放车辆的驾驶员或随车人员在场的;二是在清拖过程中,驾驶员或随车人员赶至现场的;三是机动车确因接送急救病人或孕妇而临时停放的;四是机动车在次干道、支路、街巷内违章停放的(影响交通的除外)。
交管部门强调,对不予清拖的违章车辆也并非放任不管,如果驾驶员或随车人员不在场的,将采取现场录像、照相取证并予以公开曝光的方式进行处理。交管部门还将清理全市道路的禁停标志,在凡是违停必须清拖的道路上统一设置醒目的标志。(交轩 薛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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