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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上旅客被刺数刀 乘客受伤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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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6日02:22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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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旅客来说,出行安全是最重要的问题,可是不久前的一个夜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着一辆客车,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乘客当中竟然混入了两个歹徒。他们不仅将乘客洗劫一空,还刺伤了一名无辜的乘客。乘客伤愈后开始了索赔之路。由于客车是司机从一家汽运公司承包而来,那么在这起事故中,谁该作出赔偿呢?
歹徒抢劫客车 乘客身受重伤
2001年7月11日晚上8点56分,由郑州发往漯河的最后一班长途客车准时发车了。客车上了高速路后,乘客们都昏昏欲睡。还有25公里就要到漯河了,汽车司机王立新也微微放松了一下。这时车厢里突然一片嘈杂,司机随手就打开了车灯,却听到了一声断喝:“关掉车灯!不关我就引爆炸药了!”顿时车厢内一片混乱。
两歹徒挥舞着匕首,对乘客的钱物手机连抢带夺。坐在车厢过道上的徐成文,还被歹徒刺伤。
两名歹徒在抢走了几部手机和一些钱物后,命令司机打开车门,很快他们就消失在夜幕中。客车也很快到了漯河境内。
由于徐成文伤势严重,客车直接开到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然后司机打110报了警。接到报警后,郾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迅速赶赴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
经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徐成文头面部、胸部左侧肢体多处被刀刺伤,胸骨骨折。经过紧张抢救,徐成文脱离了生命危险。7天后,他转院到舞阳钢铁公司职工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7000多元。
客车被人承包 责任该由谁担
徐成文得知按照《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的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他了解到那辆车是宏运公司郾城分公司的车后,他拿着那天买的两张车票找到宏运公司,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7738元,误工护理费以及被抢走的800元现金和三星手机一部,共计12310.86元。
宏运公司虽然承认徐成文当时所乘坐的是自己的营运车辆,但公司已经把这辆车承包出去了,根据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承包人应该承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宏运公司所说的承包车主就是该车司机王立新。
在宏运公司,记者看到了双方所签的这份协议。其中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在经营中发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及货损货差等一些损失及费用由乙方也就是承包方自己承担。
于是徐成文又找到该车的承包车主王立新,可王立新认为,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确实应该自己承担责任,可是发生抢劫并不是自己的原因,并且每月他要向公司缴纳几千块钱的管理费,出了这种事情公司也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作出判决 汽运公司赔偿
由于双方都不肯承担责任,徐成文无奈之下,将宏运公司告上了郾城县人民法院。
郾城法院认为,作为运输公司每月收取了承包人的费用,就对自己的营运车辆负有管理义务。至于公司内部约定的承包经营合同条款不影响汽运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主体对外承担责任。汽车就是运输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属于它内部的协议,它应该首先对外承担清偿责任。
2002年3月19日,郾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徐成文的诉讼请求,判令漯河市宏运公司赔偿原告徐成文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282.86元,对于原告的其他要求因此案尚未告破,可待公安机关查明后另案处理。
汽运公司追偿 官司再起风云
判决生效后,漯河市宏运公司承担了原告徐成文医疗费和本案诉讼费共计9000多元。一审判决以后,漯河市宏运公司认为自己是在替人受过,于是宏运公司就找到了车主王立新,要求返还这笔费用,但遭到王立新的拒绝。
2002年7月18日,宏运公司把车主王立新起诉到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王立新依据双方所签协议的有关规定返还宏运公司的代偿款9152.86元。宏运集团公司与王立新签订有承包经营合同,有权按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了追偿。
双方所签的这份协议能否成为宏运公司追偿的依据呢?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县人民法院李爱华说:“运输公司承担了责任以后有一个追偿权,按照他们的内部承包合同,他向承包人也就是本案的司机来行使这个追偿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他们的合同约定应该在符合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体现一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的。”
法院最终调解 司机赔偿一半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分析后认为,如果能使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共识也许会是最好的一种结果。
于是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把双方当事人约到了一起进行调解,但没有成功。原因是车主王立新希望宏运公司能考虑到他的实际困难,替他承担一部分责任。而宏运公司认为车主必须把代偿款全部返还给公司,否则公司出现类似事件就无法处理。
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宏运公司最终考虑到王立新的实际困难,放弃了一部分追偿。此案终于有了结果。宏运公司代理律师和承包车主王立新的代理律师在源汇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上签了字,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立新在2002年10月30日前支付给宏运公司损失费4000元,剩余部分原告宏运公司放弃追偿。诉讼费370元由原告宏运公司负担。
专家说法
歹徒要承担最终责任
主持人:从本案中我们发现,承包司机似乎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王涌:无论是司机还是运输公司,他们承担的风险都是很大的。但是他们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转移他们的风险,例如以投保乘客责任险甚至投保公众责任险来转移这样的风险。
主持人:如果他们投了保险,这事会是什么结果?
王涌: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责任。
主持人:司机向公司赔了4000块钱,如果抓到了歹徒之后,他能不能去找歹徒把这4000块钱拿回来?
王涌:可以。运输公司和歹徒都应当向受害者,也就是旅客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歹徒承担的是最终责任。所以说运输公司可以最终向歹徒追偿。
主持人:本案当中我们看到,最后这个司机和运输公司是达成了一个调解协议,也就是说法院没有做最后的判决。那么“调解”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
王涌: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所规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定的方法。那么双方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的形式来解决他们的纠纷。按照法定的程序所签订的调解纠纷在法律上具有效力,并且可以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执行,而且所有的民事案件都要经过调解这个程序。因为在法院开庭的时候,一般法官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之前都应当征询双方的意见是否愿意接受调解,这是一个法定的程序。
本案启示
有话好好说
主持人:在本案当中我们看到,最后司机和运输公司之间是以一种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了这个案子,这对于运输公司和对于本身经济条件就不是非常富裕的司机来讲,可能都是一个好办法。解决问题的途径有很多,打官司是其中一条。当然如果能够双方协商解决可能对于整个国家节省打官司的成本,包括人力、物力来讲都是一个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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