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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居10大危险行业第3位 记者人身安全谁保障(图)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13日11:21  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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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快报记者 甘雪明/文 王小明/图

  深读指引:9月4日,本报记者黄巍俊在追踪飞车劫贼时遭到凶残暴打,这是他一年来第五次在工作中遭到人身攻击。近年来,对记者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伤害的事件在广东乃至全国屡有发生,加上灾害与战争报道,记者已成为一个高风险的职业,最近的一次调查,记者位居十大危险行业的第三位,记者职业风险的防范、风险分担,涉及新闻人道、新闻立法、保险市场、个人自卫意识等多层面的问题。

  一年被打了五次

  “那天,我真正体会到死亡的临近,体会到了做记者这一行的危险和歹徒的丧心病狂。那一刻我真以为我会永远离开这个世界”。一个月后的今天,还在家养病的黄巍俊谈起那次经历时心有余悸。9月4日凌晨,黄魏俊跟踪一伙“双抢”分子时,被八名歹徒追上后暴打,导致全身多处软组织严重受伤。“要不是当时戴着头盔,也许黄魏俊已经离开了这个世界。”医生看着被歹徒打裂的头盔讲。(详见本报2003年9月5日相关报道)。

  但黄魏俊没有一点后悔。“在他被打后,一度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广州治安的思考和关注,而特别是广东省委宣传部长蔡东士的关注,使这次策划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可以说黄魏俊的受伤换来了广州治安的大整治”一位研究新闻传播学的专家说。

  被打在黄巍俊心里留下了阴影,“现在脑海里总是浮现出被摩托车追逐时的情景,在街上一看到摩托车心里就有一种莫名紧张感,晚上也常失眠,睡梦中常出现被一群人殴打而惊醒。”

  在黄巍俊治疗的一个月里,他一直在不停地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记者这一职业往往决定了在任何危险领域都需要有他们的身影,也因此难免要付出代价和牺牲。像这样被打的遭遇,一年之内已经在自己身上发生过5次,在别的记者身上也时有发生。如何防范采访中的风险?如何保障记者的权益?

  黄巍俊的遭遇反映出一个普遍的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新闻记者位居十大危险行业的第三名,仅次于矿工和警察。

  记者职业三大风险

  记者一直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据国际保护记者委员会调查,1999年有34名记者因他们从事的工作而丧生。其中大部分是在揭露黑暗面触犯了相关人员的利益而遭到谋杀。2001年全球至少有一百多名记者在执行任务时丧生,其中大部分是在进行调查性采访时被谋害的,这种情况正逐年呈上升趋势。

  和前几年相比,有越来越多的记者被伤害、被威胁、或是遭到很差的待遇。在这一行业中,最危险的不外乎是从事下列几类工作的记者。

  战争报道

  无疑,战地记者是该行业中最危险的。据美英军方和新闻媒体统计,自3月20日伊拉克战争爆发以来,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17人死亡、2人失踪。

  而这次伊拉克战场美英部队的随军记者已超过600人,死亡比例达到了3%,比该战场上的战士死亡比列还高。

  在2000年遇害记者的人数是53人。其中10位记者是在哥伦比亚遇害的,成了哥伦比亚几十年内战的牺牲品。另外有8位记者在阿富汗被杀,4位记者在菲律宾丧生。

  灾害报道

  除了战争,一场火灾,一次洪水,一处地震,一场灾疫,记者也总是冲在第一线。

  非典是今年中国最大的灾害事件,在这场特殊的战斗中,新闻记者没有忘记社会责任,他们冒着被感染的危险深入重症病房采访,成为特殊的战士。

  本报记者王小明在经历非典病痛后,仍然对当晚(2月22日)的恐惧记忆犹新:“二十多年来我从没这么怕过!做记者本来是天不怕地不怕的。但那晚我真的以为自己快完了,憋了一整天的咳嗽再也忍受不住,咳嗽和因咳嗽引起的恐惧使得我无法入睡,我直瞪瞪地看着墙上的钟,3点、4点、5点……”小明说:“我盼望天早点亮,因为白天我没这么咳。”

  现在,小明已经康复并重新挎上了照相机,但“现在还经常咳嗽,当然只是咽喉炎,不过那也是非典‘馈赠’的‘礼物’,而现在的工作强度也不能太大,工作稍微重一点,就会感觉体力跟不上。”

  像王小明这样在采访灾害事件中受伤害的记者并非个别,有的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9月9日,36岁的陕西《渭南日报》摄影记者王文在与渭南市委书记刘新文等人一起前往罗纹河决口处查看灾情时,乘坐的冲锋舟被水浪冲翻,船上人员全部掉进急流,王文不幸献身。“由于现在对新闻的第一手资料的重视和时效性的增强,记者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对事件危险性的防范考虑得没有那么周到,这样就增加了记者的危险性。”一位从事新闻学研究的教授讲。

  揭露性报道

  目前在做揭露性报道的记者中早就流传着“怕死怕伤不要干打黑记者”的“座右铭”。进入一家网站的搜索引擎,键入“记者被打”关键词进行搜索,结果88个网页含有“记者被打”的内容,随手就是几例:

  2003年5月12日

  《华商报》一名记者在某街道办事处院内采访时,遭到一些人的报复殴打,记者手机被摔,采访机被抢,人身自由被限制半个小时。

  2003年7月17日

  在沈阳市165中学发生了一起恶劣的事件。多名人民教师,在众多学生的目光下,竟然两次对正常采访中的记者大打出手,造成多名记者受伤。

  2003年8月1日

  南京两家媒体的记者到江苏省教育厅要求采访一个会议,遭到保安驱赶,双方发生冲突。随后赶来更多媒体的记者,保安又殴打了其中数名记者。

  2003年8月9日

  广东电视台的梁记者在广州海印布艺总汇遭保安群殴,当天下午他和同事及广州电视台、南方电视台记者一同到广州大沙头街头采访,在海印布艺总汇门前拍摄外景时,遭到海印布艺总汇保安的粗暴干涉,在与保安的争执过程中,梁的头部被保安用对讲机砸伤。

  2003年9月9日

  某报记者在采访长沙市黎托乡合丰村一非法加工月饼窝点时被打,照相机也被损坏。

  图:一辆油罐车翻倒在路边,工作人员示意情况危险,记者不要靠前。

  舆论监督风险日增

  在所有伤害中,记者挨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暨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吴文虎教授谈到这一问题时作了具体的分析:主要原因不外乎打人者想逃避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

  还有一种倾向,报社总是号召记者深入一线,挖掘内幕,暗访、偷拍、体验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过程,然后发布“独家”报道,这样的新闻读者当然爱看,也当然能让媒体最大限度地吸引受众的眼球,赢得广告回报,但是他们恰恰不该忽视的是记者的人身安全问题,我们不能容忍在所谓的竞争机制的旗帜下,让记者冒着极大的生命危险去踩地雷、去破案、去与犯罪分子作斗争。

  自我防范是首要

  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如何保护记者的人身安全?

  吴教授分析,一是工作态度上,记者不能以“老大”自居,以法官自居。在采访对象不愿接受采访时,尽量与采访对象协商或采取其它的途径获得信息,避免发生正面冲突。在做揭露性报道时,比如查处地下黑窝点,记者掌握材料后,一定要先和有关职能部门取得联系,或事先通知,或一起行动,这样既达到了舆论监督的效果,又解决了问题,还保护了记者的安全。

  而黄魏俊在9月4日那次跟踪“双抢”分子的采访时,也忽略了事先跟公安部门取得联系或与同事和报社商量如何保护自己的措施,险些送了命。

  广东省一家报业集团在发生了一起记者被打事件后,也立即下发了一份保护记者的通知,通知规定:“有一定危险性的采访,事前应得到部门领导和分管社委的批准,有较大危险的采访,事前必须经过所在报纸的总编辑批准,必要时可为记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而一旦当记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可立即终止采访……如果采访现场发生其他问题,不属于记者职责范围的不应轻率介入,应采取其他的措施……”

  采访权应立法保护

  8月1日南京数家媒体的记者到江苏省教育厅要求采访一个会议时被保安驱赶,保安殴打了其中数名记者,记者的被殴又一次挑起了新闻立法的相关话题:记者采访权。

  暨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一位从事媒体研究的学者指出,目前我国只针对涉及国家机密以及公民隐私的采访在法律上进行了限制。其他的采访法律并未禁止,但在现实中,政府什么时候应该接受媒体采访,政府信息按什么程序公开,一直是个模糊的问题。

  而侵害记者人身权的事件往往是与侵害采访权相伴相连的。新闻媒体是人民群众实现知情权的重要渠道,记者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代表公众探寻真相。然而,当某一新闻报道可能会触及某些人、某些小团体的私利,尤其是在调查和揭露那些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新闻事件时,常常遭到毒打、威胁和被拒绝采访,很大原因是因为没有新闻法明确采访权所致。与记者所承担的职责相比,法律对他们合法权益的维护似乎还不够。

  “记者险”应运而生

  记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后的一个现实问题是,谁来承担责任?谁来分担风险?

  小金在一次跟随公安人员在公交车上进行“反扒行动”时,被小偷用刀刺伤。小金住进了医院治疗,这期间报社的领导也来看望了几次,并要求小金好好养病,医疗费用不用担心。小金住了5个星期后,伤口差不多痊愈,医生告诉他没什么大碍,如果自己需要可以出院。

  按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他还应该得到一些身体营养费的补偿和继续休假养病,但小金回到报社后,不好意思提这些,领导也在回来的第二天就分配了采访任务。可小金说起来并没有多大怨言,“报社为我也花费了不少的钱,总不好还要吧,虽然心里有些难以接受,但想想也能理解,而且报社像我这样的事常有,负担也挺大的。”

  但像小金这种流血又流泪的遭遇还是少数,本报记者黄巍俊就与他形成强烈对比:报社除了花去的医疗费1万5000多元给予全部报销外,还给了几千元的奖励,而社会上一些团体和个人也给了很多的物质帮助和精神鼓励。

  而平安保险公司及时赠送六份人身意外险给其他几位参与治安报道的记者,“来减轻报社这方面的压力”该公司在赠送时说。

  “其实,大家都知道,记者的意外事故是难以避免的,如果意外小一点少一点还能应付,而如果事情严重,报社还是希望有社会一些机构来承担,例如现在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推出的‘记者险’,也是对新闻单位责任的分担,毕竟记者这一行业是特殊行业。而报社也应考虑给一些采访风险比较大的记者买险。”一位报社老总这样讲。

  前不久,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南京两家分公司推出了一项专门针对记者和一些执法人员的险种,一时间成为记者这个特殊行业关注的对象。为何要针对记者推出一项专门的险种?是纯粹出于商业的目的还是有道义上的支持?

  记者电话采访了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一位刘姓工作人员表示:记者和执法人员冒着危险揭露社会邪恶,为民说话,伸张正义,应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尊重,公司为记者和执法人员专开一个新险种,一方面给记者送一份平安,一个保障,一份道义上的支持。另一方面也在风险方面进行了严密的分析和测算,有一定的盈利空间。

  而新险种推出的背景是:“记者险实际上是雇主责任险的一种,把记者所属单位应该承担的保护记者在工作中的人身伤害,通过投保的方式转由保险公司负责。它是近年来记者在工作中受伤害的事件发生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提出来的。但从本质上说,它不同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作人员讲。该险种现在的业务情况如何?该工作人员讲,具体的细则还在制定当中,但自从上次新闻媒体报道后,已有很多相关人士前来咨询。

  一位研究保险的专家认为,“记者险”的推出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上了保险的记者在发生事故以后,可以及时得到保障;

  2、各新闻媒体将减少赔付压力,有利于正常工作的开展;

  3、减少因为赔偿产生与记者发生纠纷的可能。

  新闻单位须承担责任

  记者需不需要记者险,记者采访了一些专做暗访和突发事件报道的同行,他们认为自己和亲属都有安全上的威胁,有的话还是想买一份。

  记者了解到,在一些“特殊”的战役中,买保险、送保险已有耳闻。

  记忆犹新的例子是在今年2月21日,平安保险集团深圳分公司承保了中央电视台为前往海湾地区进行新闻报道的水均益等5名记者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每人保额500万元人民币。这是中国保险公司为战争意外提供保险业务的第一大保单。

  而据记者了解,就是在“非典”时期,招商银行(相关,行情)南京分行将总额1亿元的人身安全保险,赠给南京地区500名“抗非”报道记者。

  记者的保险由谁来买?暨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吴文虎教授的看法是记者的单位和自身。“记者是为单位工作,为工作冒风险,但身体是记者自己的,所以可以双方结合起来完成。”

  在谈到记者在受到人身伤害后谁来承担责任时,吴教授回答:“报社肯定不能逃脱责任,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

  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的陈军律师从法律上的回答是“如果是职务伤害(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记者的工作单位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承担责任的多少要按照事先的劳动合同来界定,《劳动法》就是执行的准则,记者有权获得误工和医疗费等补偿。”“当然,单位为了减轻自己的风险,可以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签订保险合同,这样记者在出了意外后,省了要求合法利益时面对单位讨价还价的尴尬。”陈律师讲。

  吴教授还认为,记者在工作中因为采访的行业不同,面临的危险程度不一。在保护、维护新闻工作者权利、安全的同时,各媒体单位的领导应对记者的安全给予更多的关注。保险只是一种手段,从基本上保护记者的安全、维护记者的权利,还是有待于整个社会环境的改变。

  记者险是给新闻记者、执法人员予专门提供的一种专项险种:“新闻记者、执法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投保对象的年龄是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新闻、公检法、工商等单位的在职员工。保障的范围包括意外身故伤残保障、意外伤害医疗保障、赠送双倍给付以及家属保障。

  即将推出的“记者险”仅面向团体出售,各新闻媒体单位可以当作员工福利给记者购买。太平洋保险公司之所以选择在这个时候推出这个个性化很强的专业险种,是因为他们经过调查,认为“记者险”的对象———记者,因为工作需要要进行暗访和突发事件的采访,自己和亲属都有安全上的威胁,该险种有其市场需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6个方面为新闻记者提供司法保护。这6项司法保护是:记者在采访中遇到围攻、殴打、伤及人身权利时;对那些存在问题而又不正视问题,反而阻挠记者采访;侵害记者采访权的;依法保护新闻单位的名誉权;被诬告、陷害、攻击的;记者对法院工作特别是审判工作的采访,应尽量提供方便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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