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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参加夏令营溺水身亡 学校被法院判赔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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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9日15:28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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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本市初中生王某参加学校组织的夏令营活动溺水身亡,其父母将王某所在的某中学告上法庭。近日,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135515元。
去年8月13日,13岁的王某所在班的班主任组织全班同学参加夏令营活动,要求学生自愿参加。8月20日下午3时,班主任带领同学们来到石老人海水浴场海边,班主任要求同学只能下浅水玩,王某与其他几名同学及一名男老师一起下水。由于当时风浪较大,王某游得较远,溺水下沉,经浴场救生员寻找救上岸,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王某是未成年人,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课外活动,有义务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和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夏令营活动只是由班主任组织,未经学校领导批准,学校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缺陷。活动安排无游泳项目,事故发生当日,班主任却放任学生下水游泳,说明组织活动过于随意,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因此,校方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完全责任。(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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