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户寄养儿童不能超三人 |
|
|
|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30日04:30 北京青年报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民政部颁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明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本报讯 什么情况下儿童可以被寄养?寄养家庭应具备何种条件?民政部近日颁布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分7章27条,明确阐述了家庭寄养工作的目标、管理、服务、标准及责任。该《办法》将于明年元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所称的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18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办法》对寄养家庭提出了明确的条件,如: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或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无犯罪记录及不良生活嗜好、主要照料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等。
《办法》还规定,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安排试寄养最长不超过90天;寄养期间,被寄养儿童原来的法定监护人和户籍不变更,寄养家庭必须履行保障被寄养儿童生活、人身安全、学龄前及义务教育,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等七项义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按一定标准支付家庭寄养的费用,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等,并指导、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家庭寄养经费不得挪用等。
《办法》还规定,寄养家庭如不履行约定义务或地方民政部门不履行职责,将被责令改正或依法追究责任。1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