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将立法:生产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关的行政责任
2002年4月27日04:59 东方网-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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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4月27日消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既要依法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也要依法追究负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以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为此,国家正在积极进行有关立法工作。
今天在此间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就安全生产法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汇报。据悉,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游海洋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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