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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洋垃圾”将受严惩 我国修改刑法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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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8日19:51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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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 王雷鸣 沈路涛 邹声文)近年来,违法犯罪分子向我国走私“洋垃圾”的事情时有发生。为严惩这种不法行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单独作出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刑法修正案(四)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据专家介绍,修改前的刑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以走私罪论处,依照刑法走私罪一节的有关规定处罚。除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走私几类违禁品的处罚以外,刑法对走私罪是按照行为人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规定刑罚的。由于对走私固体废物无法计算应缴税额,司法机关对本罪在量刑上存在一定困难。同时,修改前的刑法对走私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也缺少具体的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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