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了解到,自6月26日起,凡发生有责重特大交通事故,除肇事驾驶员被处罚外,车辆单位也将受到处罚。
根据已经颁布的《上海市车辆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处车辆单位8000元罚款,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处车辆单位5000元罚款,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处车辆单位3000元罚款。
发生交通事故每重伤一人,驾驶员负全责的,处车辆单位5000元罚款,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处车辆单位3000元罚款,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处车辆单位1000元罚款。
发生交通事故,每物损一万元,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处车辆单位2000元罚款,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处车辆单位1000元罚款,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处车辆单位800元罚款。
如一起事故造成多种后果的,可对车辆单位合并处罚,最高处罚可达10万元。
在特大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车辆单位停业整顿3至7天,并可以对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处警告、200至1000元的罚款。
根据规定,被处罚的车辆单位不得将罚款转嫁至肇事驾驶员身上。(作者:刘兴伟 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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