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伟雄)曾受到法学界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强奸案受害人精神损害索赔案,近日有了最终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本案一审有关赔偿受害人8万元的判决,驳回了受害人张某要求强奸罪犯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起诉。 此宗索赔纠纷起源于4年前的一宗强奸案。1998年8月15日下午,张某与一审被告刘某(持澳大利亚护照)在深圳某英语俱乐部相识。后刘某提出请张某吃晚饭,并将张某带到其在深圳罗湖区某花园的住处,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对张某实施奸淫,并将她禁锢在其住处长达4个小时。次日凌晨约零点30分,张某乘刘某上卫生间之机用客厅电话向“110”报警,公安人员接报后立即赶到现场将张某解救,并将刘某拘捕。2000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终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2年。 1999年9月,张某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理刘某强奸案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美元。同年10月,深圳中院以张某的起诉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由,驳回了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刘某判刑入狱后,张某于2000年11月向深圳罗湖区法院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罗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的犯罪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直接后果是给原告造成了终生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又因被告的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持续的时间长,原告又系处女、受损害结果严重,法院据此判令刘某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 一审判决后,刘某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判决于法无据,张某则认为8万元的赔偿数额太少。双方均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撤销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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