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辽宁海城8所小学数千名学生在同一天饮用了今年区教委推荐的豆奶后,持续发生腹痛、头痛、眩晕等中毒症状,近百学生进京求医。对此事件,媒体连续几天用大量篇幅进行了报道。看完这些报道之后,笔者内心充满疑惑。 转自搜狐 一、为什么在大众口味和生活习惯日益多样的情况下会发生强制性集体订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中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那么,为什么有关方面要搞集体订购呢?他们参考了学生及其家长的意见了吗?他们有没有把小学生及其家长的知情权和自主消费选择权放在心上? 转自搜狐 二、为什么负责生产豆奶饮料的企业是由有关部门“指定”的,而不是正式招标、投标产生的?一般来讲,政府行为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如果是由当地教育部门出面要求实施营养计划,那么就明显属于政府行为,所需的豆奶用品实际上就可以纳入政府采购程序,需要正规地招标、投标,公开竞争,纳入社会监督范围内。但是,没有这些,只有“指定”。那么,这些“指定”和定点生产是否存在某种暗箱操作,存在某种利益交换呢? 转自搜狐 三、出了这么大的事情,有关部门为什么没有及时上报?根据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此类重大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时隔半个多月才有媒体报道来看,事件过程中是否存在知情不报,瞒天过海呢?这其中是否有推卸责任的因素呢?不得而知!瑞德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