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孙瀛)2003年5月1日起辽宁省将开始执行新的《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以下简称《医疗价格》),辽宁省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及相关价格管理政策与本《医疗价格》相抵触的同时废止。这是昨日记者在辽宁省物价局了解到的。 转自搜狐 医疗服务项目 转自搜狐 据了解,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及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依据《医疗价格》所列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及项目说明提供医疗服务,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医疗价格》未列入,又确实需要在医疗服务中应用的服务项目,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及省管各医疗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严格审核,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审批,未经审批医疗机构不得收费。 转自搜狐 价格管理的形式 转自搜狐 据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形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以辽宁省定的《医疗价格》为基准价格,各医疗机构可在基准价格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在确定具体价格以及在规定幅度内对价格进行调整前,应将价格或幅度报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并要求向患者公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可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确定服务价格。 转自搜狐 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转自搜狐 要求各医疗机构实行明码标价和服务价格公示制度,按照规定在提供医疗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主要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和价格,免费向患者提供医药费用支出查询服务,为患者提供医药费用结算清淡服务。要建立电子触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转自搜狐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转自搜狐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取消各种违规项目及乱收费、乱加价,严禁肢解项目、重复收费、自立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彻底杜绝滥开药品、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等不良现象。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