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的危险是激起公愤
——为刘涌案质疑郭光东
搜狐特约评论员 何 兵
对郭光东先生发表的《激情公审才是法治的最大危险》一文,我要给予最强烈的质疑。
刘涌二审被改判死缓以后,网上一片质疑声。一篇名为“对沈阳黑帮头目改判死缓的质疑”的文章,网上跟帖上万。据郭先生自己统计,几乎百分之百认为“刘涌改判死缓是明目张胆地践踏”。郭光东对此深感忧虑,提出“激情公审才是治汉的最大危险”的论断。文章质疑道:一、民众以为的真实必然等同于法律的真实吗?二、谁有权说刘涌有罪?三、如此舆论监督合适吗?四、罪犯只有一死才能谢天下吗?五、辱骂裁判就能促进司法公正吗?
郭文认为,民众对案情真情了解来源于媒体的报道,而媒体的报道不必然是真实的,它与法律真实有一定的距离。公众在不了解案件真情的前提下,所作的评判难免受到媒体的误导,不合法律理性。
公众在不经意间会受到媒体的误导,这一点,郭先生说得对。公众永远不可能百分之百地了解案件真情,只有法庭内的少数人才有可能了解真情之所在,也许他们也永远不了解真情所在。问题是,公众只有在了解案件真情后,才能发表评论吗?如果郭先生的论断是正确的,那么,你和我以及法官以外的一切人员,对于法院的判决,只能三缄其口,只能沉默。这将是全体的沉默,这将是永远的沉默!
我以为,在任何一个案件中,在任何一个重大政治和法律事件中,公众都不可能掌握全部真情,但他们永远有自由评论的权利。没有人可以禁止公众对其感兴趣的事件发表评论,没有人可以指责公众发表的评论。我没有这个权利,你没有这个权利,任何人都没有这个权利!如果只有正确的评论才可以发表,那么,我们永远不会有评论。须知,言论自由包括发表错误言论的自由!当然,评论者如果是故意诬陷或恶意中伤,则另当别论。
郭先生根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无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得出一审判决被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在法律上,刘涌仍是一个无罪的公民,而在此期间,公众几乎众口一词地认为“刘涌有罪”,这是对刘涌的有罪推定!
诚然,任何人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推定其为无罪,这是“无罪推定”的基本内涵。但“无罪推定”原则应当是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而不是对公众自由评判的限制。任何一个公民在依法被判定为有罪之前,国家不得认其为罪犯,不得对其进行惩处,但这不妨碍公众基于其所掌握的基本案件,根据自己的常识,对行为人行为之性质进行自由评判。国家不得进行“有罪推定”,但公众可以进行“有罪认为”,或者说“有罪推定”。两者的区别在于,国家进行有罪推定,将会使行为人不当地受到法律的惩处,而公众的有罪推定,说到底只是一个认识问题,并不能对行为人产生任何刑法上的不利,不可能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不可能剥夺他的财产权利。媒体可以称一个嫌疑犯为“犯罪嫌疑人”。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也是媒体通行的惯例。什么是“犯罪嫌疑人”?不就是公众怀疑他犯罪了吗?不就是公众“推定”他犯罪了吗?在法院判定行为人有罪之前,某一公民如果在公开的媒体上称其为罪犯,可能侵犯了行为人的名誉权——如果行为人最终被法院判定为无罪的话。如果行为人选择诉讼的话,发表评论的人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正如我前文所言,如果要求一个公民只能作出正确的评论,不允许作出错误的评论,那么,就不可能有言论自由。谁能保证其评论永远正确?
媒体此次只所以对二审判决群起而攻之,一个重要原因是二审改判的真实理由不详,隐约其辞,使公众不明就里。郭先生认为,“给公众一个明确的理由,并非是法官的法定义务”。郭先生称,这一论断是向最高法院的某一位法官求证后得出的。我相信郭先生所言的是事实,我惊奇的是,最高法官竟然有这样的糊涂法官。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书必然包括的一个基本内容是“判决理由”。判决必须给出理由,这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是法官基本的法定义务,也是古往今来,古今中外的一个自明之理。既然法律要求法院的判决书必须给出理由,其当然的内涵就是理由必须明确。约束法官的,不仅是法律,还包括众所周知的自明之理。如果法官判决的理由可以不明确,这叫什么“理由”?你说说?“不明确的理由”能称之为“理由”吗?!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理由”是指“事情为什么这样做或那样做的道理”。二审法院的判决不讲清为什么改判的道理,请问这算什么“理由”?舆论对这种不明确的理由进行质疑,难道不合适吗?
郭文称:“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是我国一直奉行的死刑政策”。公众不应迷信死刑的威力。郭先生这一质疑没有任何意义,说了等于没说。是的,慎刑是法治国家的一个原则,是尊重生命的一个具体体现——我支持这个原则。我知道,不少国家废止了死刑。但问题在于,就我国现状而言,死刑仍然是法定刑之一种。虽然慎刑是司法应当奉行一个基本政策,但慎杀不等于不杀!虽然刘涌到底该不该杀,我不清楚,但从一审判决来看,至少有杀的可能。如果刘涌依据现行法律该杀而非要不杀,请问法院何以谢天下人?
郭先生以为,辱骂裁判不能促进司法公正。我以为,辱骂裁判可以促进行司法公正。是的,司法强调独立审判,排斥公众对司法不当干涉,但司法独立绝不能成为拒绝公众评判司法的理由。司法作为一个国家机关,是由纳税人的税款支撑的。它载负着公众的期待,载负着社会的良知。如果法官无视法律,泯灭良知,公众就有批评的权利,就有你所言的辱骂的权利。司法如果不受民众评判,它必将给公众带来灾难。
郭先生认为,“激情公审才是法治的最大危险”。而我坚决地认为,最大的危险是激起公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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