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大常委会39次会议通过《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002年5月23日08:28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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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上海5月22日电(记者刘建)由于乘客自身原因造成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乘客伤亡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5月21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39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作出的规定。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乘客以外的其他人员因违章进入、穿越、攀爬轨道交通设施造成人身伤亡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一旦列车因故延误十五分钟以上,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拦截列车;进入轨道或隧道;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旋转闸;强行上下车;吸烟、随地吐痰等被明确为乘客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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