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江蔚然 通讯员 刘洪群 顺普办)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司法厅获悉,近日,美的、科龙、格兰仕、万家乐、新协力等20多家顺德知名民营企业几乎同时收到了省劳动厅的一封复函,被告知《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已经修改。新修改的法规,从劳动者就业年限及月平均工资最高限额等方面作了明确界定。 据悉,去年5月,顺德德冠灯饰一厂员工周某等33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提出不再与原厂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德冠灯饰一厂支付生活补助费,遭到厂方拒绝。后周某等向顺德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相关申请被驳回。于是周某等33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一审、二审均败诉。但原告还是执意将这场官司打到底,因为当时的《规定》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在此期间,科龙、万家乐、德冠、德力等顺德著名企业也都遇到同样的事,先后被推上法庭。 有关律师查阅了大量的法律资料后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法律解释)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国家法律及其解释存在冲突,按规定应属无效。 在短短十几天里,20多家顺德知名企业相继上书,申请对《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做出修改。申请书很快引起了广东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一个月后,省政府对《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做出修改。 相关法规对照 修改前《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有关条款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条: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3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修改后《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有关条款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条修改为: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