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肖萍 实习生 钟丽敏 通讯员 陈广泰)省卫生厅昨日发布了《广东省传染病收治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要求用一年半时间,基本建成和完善覆盖全省、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有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传染病收治体系,适应平时以及突发重大急性传染病和反生物恐怖袭击的医疗收治需求。
以现有医院改建为主
据悉,构建工作将以现有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传染病科改建为主,迁建、新建为辅,并补充配备必须的医疗装备。改建、迁建、新建传染病收治机构平时在保证传染病收治的前提下,部分床位发挥综合医疗作用以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运行。一旦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立即全院转入专科专病收治。
根据规划,对原有传染病区改扩建的应在2003年11月底前完成,迁建、新建传染病收治机构的应于2004年10月底前完成。
遇疫情统一调度资源
传染病救治体系将以属地化为基本原则。一旦发生疫情或生物恐怖袭击事件,即打破部门(行业)隶属关系,由省及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度医疗资源。按规定,副省级以及100万市区人口以上的市(如广州、深圳)按每万市区人口设置1—2张床位,其他地级市按每万市区人口设置0.4—0.8张床位。
医院离居民区至少200米
根据要求,医院与居民区应相隔200米以上。改建、新建的综合医院传染病隔离病区,应设置在医院的下风向位置,并与收治一般病人的普通病区保持50米以上的间距,同时确保传染病区的自然通风。传染病收治机构应区分限制区及隔离区,二者间隔应达到20至30米以上。传染病收治病区不设中央空调,设置独立的卫生间;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应区分清晰,并设置洁净通道和污染通道,不得相互交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