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 10月3日,中国外交部长李肇星召见日本驻华大使阿南惟茂,希望日本政府从国际法理的基本原则出发,按照两国政府达成的协议,承担销毁所有遗弃在华化武的责任。 日本政府对当年日军遗留在中国的化学武器长期不敢承认。随着上个世纪末,中方发现被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和受害人员不断增多,日本政府才予以承认,并承诺负责销毁,但行动却十分迟缓。国际上,经过各有关国家与爱好和平人士的长期努力,在冷战后对化学武器达成了明确的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经联合国宣布,该公约于格林尼治时间1997年4月29日4∶00在世界范围内生效。日本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该公约规定: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在外国遗弃化学武器的国家应当承担销毁这些化学武器的义务,尽快彻底销毁遗弃在别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中国政府本着该公约的宗旨,就日军在中国遗弃化学武器问题与日本政府经过多年外交谈判,于1999年7月两国正式签署《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方在《备忘录》中明确承认在华遗弃化学武器的事实,承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销毁义务。2000年5月3日,联合国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副总干事约翰·吉在出席执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2000年地区论坛(新加坡)期间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代表禁止化学武器组织重申,日本政府应负责销毁日军在二战期间侵略时弃置在中国的化学武器并清除其造成的后果。 日方在履行承诺和国际法义务方面虽然采取过一些行动,但总的来说,不积极、不主动,行动迟缓、拖延,有时还尽可能推脱责任。2003年5月15日,黑龙江5名日本遗留化武受害者赴日诉讼,被东京地方法院判以败诉。该法院提出三个“理由”:一、毒气弹遗弃行为是在日本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发生的,因此日方“没有法律责任”。二、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已宣布放弃索偿。三、伤害事件已过了20年的法律受理期限。“八·四”化武事件发生后,13名中国受害人上诉到东京地方法院,2003年9月29日,东京法院的判决书认为,旧日军在中国遗弃的化武炮弹,是附随战争行为的组织行为,是国家行使权力的结果,而日本国其后采取置之不理和怠慢做法,是违法的,应按赔偿法作出赔偿,并判处日本政府对中国13名原告约1.9亿日元的赔偿。但是,日本政府对此并不甘心。 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按照有关国际法法理、国际条约和中日两国的政府约定,当年日军弃置化学武器的行为,是作为日本国家机关的行为,是日本国家的代表。日本政府没有任何合理、合法的借口继续推诿和拖延下去了。日本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有关国际法义务和与之相应的承诺。日本有关司法体制应该向国际法看齐,应该像今年9月29日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那样体现时代发展和法律进步的精神,体现对化学武器受害者应有的人道主义关怀。 □本报特约评论员 周永生(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副教授)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