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携带危险品 烧伤自己罚八千
2002年10月1日09:30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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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09月30日
本报讯 9月28日下午,南通市崇川消防科对因携带化学危险品而被烧伤的邢某、任某及其单位作出了罚款八千元的处罚决定。
9月17日12时许,南通市国特空调通风设备厂的女工邢某和男工任某受厂长陈某指派,欲乘坐公交车为客户修补玻璃钢器具。由于车还没来,他们便将装有原料和工具的蛇皮袋放在公交站台花圃内的地面上等车,大约20分钟后,蛇皮袋内的化学物品突然发生爆燃,袋内蹿出5米多高的火焰,造成邢某、任某不同程度烧伤。事后,经消防部门调查,爆燃的蛇皮袋内有一只装有过氧化环己酮的雪碧瓶,雪碧瓶曾经装过还原剂异辛酸酤。雪碧瓶因受阳光曝晒,温度过高,瓶内过氧化环己酮与残留的异辛酸酤剧烈反应,引发了爆燃,幸而爆燃事故没有发生在车上,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明确规定过氧化环己酮是第五类化学危险物品,极易发生燃烧爆炸,严禁携带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高维明 张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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