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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不慎从高楼跌下摔死 雇工雇主责任对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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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27日05:16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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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雇工不慎从高楼跌下摔死,雇主以“系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为由,仅象征性安慰雇工亲属,给4000元准备了事。自己不小心摔死,雇主对雇工到底该不该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呢?该承担多少责任呢?
昨日,新都区法院对这起雇工家属状告雇主一案终于落槌,法院判令:雇主与雇工(死者)间,责任对半分。雇主杨纯勇赔偿原告——雇工之妻冯光秀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8万余元。
今年5月17日,家住射洪县的王明华到杨纯勇承包的新都区大丰镇建筑工地上干活,刚刚过了8天,未经任何施工培训和安全教育的王明华为完成老板杨纯勇安排的工作任务,独自一人上楼修补因拆模板而砸坏的石棉瓦,不慎从房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老板杨纯勇认为,王明华之死系自己干活不小心造成的,仅向王的妻子冯光秀支付了赔偿款4000元后就不理不问。遭受失去亲人沉重打击的冯光秀及其两个儿子在多方讨要无果的情况下,愤然拿起法律武器,向老板杨纯勇索赔7.1万元。
新都区法院判决:被告杨纯勇赔偿原告各种补偿费共计2.8万元,减去被告杨纯勇已支付的4000元,应向原告方支付2.4万元。
法院认定
双方都有责任
新都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王明华在老板杨纯勇手下打工,已经构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雇工王明华在完成雇主杨纯勇安排的工作过程中不慎摔死,雇主杨纯勇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2003年度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进行计算,雇主杨纯勇合计赔偿雇工王明华亲属5.6万余元。
同时,在该事故中,死者王明华有疏忽大意的过错,被告杨纯勇有管理不善的过错,对事故的损害后果,双方应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薛培议伟记者方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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