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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赔偿,弹性有多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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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7月20日0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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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赔偿,弹性有多大?20:2医疗赔偿的期望与现实
一名14岁的男孩在一起医疗事故中死亡,家人本以为能得到20余万元的赔偿,但一审法院判决医院仅赔偿2万余元。17日,难以接受这个判决结果的男孩家人提起了上诉。
2001年9月9日,14岁的代鹏程在玩耍时,头部被伙伴用石块击伤,导致颅骨凹陷性骨折。他立即被送到昌邑市某卫生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代鹏程突然死亡。其父母以医院违反医疗技术规范,致鹏程死亡为由,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1万余元。
对这起医疗事故,由当事人申请,进行了三次鉴定,得出三个不同的结论:昌邑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院方无责任;潍坊市医学会再次鉴定,认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轻微责任;山东省医学会第三次鉴定,认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之子代鹏程受伤后到被告处治疗死亡,虽然三次鉴定结论不同,但山东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较前两家作出的鉴定结论更客观真实,因此对山东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被告方负主要责任。法院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昌邑市某卫生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25.6元。
原告对此判决不服,认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赔偿过低提起上诉。原告的代理人、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陈旭峰律师认为,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不同,赔偿的计算标准不同,赔偿的数额差别就会很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致使他人人身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但对具体的计算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四条第80项规定,死亡补偿费为事故发生地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年龄不到18周岁的,每少一岁减一年的平均工资。根据此规定本案死者代鹏程的死亡补偿费应为14万余元;而从2002年9月1日起生效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6倍,按6倍计算的话,本案代鹏程的死亡赔偿金为三万余元。仅这一项,适用法律不同,赔偿的差距就达十一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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