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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千万元征地补偿费该给谁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4日03:18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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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亦君

  44户农民的紧急求助

  怀揣摁有44户农民手印的求助信,日前,记者来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

  合德镇是盐城市射阳县城所在地。沿着环城公路,记者看到了44户农民被征用的土地。虽然是收获季节,但田地里的杂草已有一人多高,不远处推土机轰鸣着,一幢幢商品房正在建设中。沿着地走了一圈,记者便被10多位闻讯赶来的农民团团围住。他们七嘴八舌地讲述,镇上和县里征用了他们的地,直到现在土地补偿费还未到他们手中。

  进入一农户家中,先后涌进的20多位农民讲述了事情的原委:

  44户农民属于合德镇城西居委会。多年来,这些农民依靠种植蔬菜、特种水产养殖,过着富足平安的日子。去年8月,射阳县国土资源局将征用的合德镇城西居委会208亩土地,流转给苏南宜兴市的房地产开发商用于兴建住宅小区。征用费3700万元,由县国土资源局下拨给了合德镇城西街道居委会。

  农民代表李刚说,直到去年7月底他们才得知自己的土地要被征用。农民们找来《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并请律师帮忙,逐字逐句地研读。农民们发现,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地方政府征用农田,必须发布由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公告和对被征地农民安置的公告;对被征地的农民土地补偿和安置的法律依据和条件,也应及时明确地公布。但征地已经一年多了,两个公告至今没有发布,他们也没有拿到一分钱土地补偿费。

  城西街道居委会实施土地补偿,逐户测算,其账目一直没有向农民公布。对于街道居委会、合德镇和县国土资源局征地和分配土地补偿金的过程和结果,农民认为是暗箱操作,损害农民利益。于是,从去年9月开始,他们开始不断上访。“但直到现在,合德镇政府也没把1000多万元的土地补偿款发到我们手里。”一农民愤怒地说。

  地方官员自有一说

  有农民对记者说,我们并不是反对搞城市建设,我们也知道政府有权征地,但政府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征用了,我们实在接受不了。

  对此,合德镇党委副书记吴堂清说:“说我们没有和农民协商,实在是冤枉。去年7月13日城西街道居委会召开了全体农户参加的征地拆迁宣传发动会议,并于8月8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征地情况公布会。此次所征土地是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合同,10天之内必须将土地全部交付,延迟一天,每天要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我们没有及时将公告张贴出来,但我们做基层工作的,实在是顶着很大的压力。”

  说到此次征地,射阳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周荣晖首先强调征地是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他说,此次征地完全是依法行政。对农民的补偿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考虑到城西街道居委会是县城蔬菜基地,而且经过此次征地后,农民再无剩余土地可种植,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0年190号文件,城西街道居委会所辖被征用的208亩土地的补偿标准具体为: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我们按10倍2.4万元/亩;青苗补助费一律按3年平均产值2400元/亩补偿,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由于人均耕地0.1亩,安置补助费一律按最高限3.6万元/亩补偿。在此基础上,政府又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增加了树木补偿、农业生产设施补偿、鱼塘补偿等。除了土地补偿费,其它各项补偿均已发放完毕。

  对此,射阳县政府、县法制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和县委农工办四家单位曾于今年8月中旬组成了联合调查组。镇里和县里一再表示,对于补偿已经做了最大努力,而且始终依法进行。

  可是,农民为什么一直不接受呢?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农民之所以一直在上访,是认为土地补偿费应为每亩3.6万元。

  为什么农民一定要认准3.6万元/亩的土地补偿费,从上访农民手中,记者拿到了一本已经被翻得皱巴巴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该《条例》第27条规定: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的70%支付给被征地群众。这些农民认为,按照70%的比例,他们应该得到3.6万元/亩。

  对此,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周荣晖的答复是:农民是片面理解法规精神,这些地农民的承包方式不属于家庭承包,而属于其他承包方式,只有农民家庭承包才可以得到土地补偿费的70%。

  周荣晖说,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种田户为承包方,按照统一安排进行的人人有份的承包,属家庭承包;以其他各种方式进行的承包,属其他方式承包。这就是说,符合家庭承包的条件是这些土地的承包方必须是城西街道居委会种田户,而且是按照统一进行、人人有份的承包,必须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以上。而这些上访农户承包的土地大多是垃圾场、坟地和荒地,为使土地不撂荒,采用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交给农民使用,各户使用土地数量相差很大,这些土地承包户中既有纯种田户,也有城镇户口的职工、退休在家的老职工,还有户口不在此地的外来人口,不全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因此,此次土地被征用的农户不能按照《条例》27条规定,得到土地补偿费的70%。

  那么,这1500多万元的土地补偿费究竟该给谁呢?周荣晖说,对于农户的多次上访,盐城市委、市政府很重视,已经着手调查,解决办法很快就会出来。

  农民反映,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两位同志,曾就此事件到射阳县合德镇进行调查。今年9月30日,他们接待上访农民时说,地方政府没有解决好问题,我们同情你们。你们被征用的土地,是30年不变的承包性质,你们应是这批征地补偿的受益者。

  针对当地官员的观点,盐城市兴时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学荣,在《关于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城西街部分农民要求征地补偿的调查情况》中说:我所对城西街居委会调查时得知,城西街居委会已得到射阳县国土局的土地补偿。但该居委会认为,土地补偿费不应该支付给各农户。理由是盐城市人民政府2000年7月26日施行的盐政发(2000)190号文件,未规定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民,所以农民就不能得到土地补偿费。

  孙学荣说,城西街居委会使用的盐城市政府190号文,已和2001年1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相抵触。从时间上看,市政府190号文在先,省条例在2001年1月施行在后。前文应服从后文;从级别上看,盐城市是省辖市,行政上隶属于江苏省;从施行的文本方面看,同级别的行政文件应服从立法文本。所以,本案不能施用盐城市政府的190号文,而应使用《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该《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征用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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