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 邵双平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该《办法》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得受任何歧视,依法享有公民应有的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不得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的权利。不能将病人的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做公布和传播。应对上述人群予以关爱,必要时提供医疗救援。”“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首次明确规定艾滋病人及其家属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的地方性法规。” 与其他任何疾病一样,艾滋病也是人身体所患疾病的一种,作为病人,艾滋病患者理应享受合法的权益和不受歧视的权利。但是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感染途径,使不少中国人看来,这是一种很不光彩的疾病,甚至是对那些道德败坏、性生活随便者和吸毒者的惩罚和报应。这就导致了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慌和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 有数据表明,在中国艾滋病患者中,经静脉注视感染者占68%,经性接触感染者仅占7·2%。正确认识艾滋病,维护艾滋病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年来这样的宣传可谓不少,但效果还是不大,主要原因还是立法的缺失。 社会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不仅会给患者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影响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还可能引发患者对社会的仇视与报复。天津等城市曾经流传一时的“艾滋病人扎针事件”,虽然最后证实是一个谣言,但还是引发了人们的恐慌情绪。消除对艾滋病人的歧视,同时也能消除艾滋病人对社会的不满和仇视心理,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10月14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杭州接受浙江大学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的演讲中指出:“打赢艾滋病的战斗的第一步就是公开谈论这一流行病。沉默就是死亡,人们需要知道他们可以接受检查,而不受耻笑;需要知道他们如果受感染,可以得到治疗;需要知道他们如果患病,仍可以不受歧视地生活。” 我们也许无法完全消除人们内心深处和潜意识中对艾滋病人的歧视,但可以以法律的形式保障艾滋病人的权益不受侵犯,保护艾滋病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就是苏州市出台的《办法》的意义。因为保护艾滋病人的权利,是国家、社会、其他公民对一个人最基本尊严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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