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拟对如何认定黑社会组织作出法律解释
2002年4月24日15:28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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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4月24日消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有不同认识。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作出法律解释。
在今天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就这一法律解释草案作了说明。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这一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颁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四个特征。
胡康生说,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难以实现的,但也不能排除尚未取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情形。
为此法律解释草案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四个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上午还听取了对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今天上午的全体会议听取的还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草案、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三部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或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第十届全国人大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草案,关于台湾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协商选举方案草案,《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中国和乌克兰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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