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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征婚先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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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8日10:25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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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1月17日
重庆讯 重庆市民政局、工商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2月1日起,重庆市民凡到婚介所登记寻找配偶,必须与婚介所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婚介与征婚双方从法律上作了约束。
这份合同包括12项内容规定,征婚者必须如实填写详细的个人情况包括姓名、身高体重、住房条件、技术职称等,但不使用“英俊潇洒、肤白貌端”等描述性语言,婚介所必须审核征婚者资料的真实性,如果属“造假”,婚介所有权立即停止服务,不予退还服务费;征婚者如果未按约定时间、地点赴约,“放水”超过两次,婚介所也有权拒绝再提供服务。
合同对婚介所要求更细一些:婚介所要为征婚者保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供多少人次资料、多少次直接见面机会都体现在合同上;如果婚介所找“婚托”、用虚假广告搞欺骗,婚介所要双倍返还服务费;如果婚介所提供资料、见面人次达不到双方合同要求,也要退还50%服务费。(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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