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朝民间团体共同纪念光复节
2002年8月16日04:19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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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少华
北京又在组织大规模集中杀灭蟑螂。与前几次一样,也是以报纸消息代替全民动员———通知起始时间、饵药种类,乃至每套药的价格。作为一个想当好市民的人,我当然乐观其成,也愿意积极参与。于是按照报上所说,到所在居民委员会购买指定的灭蟑药。谁想,居委会的人根本就没有购买,因为上次就是他们买了,而居民不买,结果全砸在手里了。居委会因为没买药,失去了组织灭蟑的权威和能力;而居民,由于买不到指定在居委会购买的灭蟑药,也就从居委会那里免除了参与集中灭蟑的义务。
我说是义务,是因为曾有规定:居民不参与灭蟑要被罚款。在这个罚款中,灭蟑被定义为公事———居民不可能因为没做私事而被罚款。城市的许多事情都有公共的性质。就说灭蟑吧,一家一户地灭不管用,集中杀灭才管用。这种规律,不是由人的性质决定的,而是由蟑螂的性质决定的。人虽然分为各家各户,但是蟑螂却是各家流窜的(全市集中一个时间灭蟑,让我感到蟑螂是在全市大范围流动的)。蟑螂是市民的公共敌人,而不是各家的“私有财产”。这样把灭蟑规定成公事,也属不得已。只是从居委会有关人员的窘态中,我才看到,灭蟑还是私事———只有一家一户愿意自己掏钱做才能做成的事,否则就会由政府强制收钱,由公务人员代办。这也是由蟑螂的性质决定的———它们在每户人家各自为害。一家一户的蟑螂,骚扰的是私人;以多大的精力和财力对付这种骚扰,需要一家一户做出私人的权衡。每次用药按照指定购买至少需要20多元,一次灭蟑需要三次用药。每家的经济情况不一样,每个地区、每家的蟑螂情况也不一样,这都影响着灭蟑活动集中划一的执行。只有私事才具有这么麻烦的性状。政府说,这钱得居民自己出,一个完全可以理解的理由是:这事本来是私事,凭什么公家出钱?我所在的居委会曾经一家家上门动员灭蟑,有的门叫不开———没有住人或租出去了,有的叫开了门,人家不愿意买药。真够难为他们的。最后结果就是居委会只好放弃组织灭蟑。
这里其实就涉及居委会权能的限度了。这个限度也是公私界域的限度。居委会的工作本来就在这个限度之间———它在上面领了“公事”,在下面却只能当做“私事”来办。对于那些漠然看着报上灭蟑通知的人们来说,每一次这么无动于衷地过去,都是政府权威乃到居委会效能的减损。究其原因,我认为,事涉公私两界,无论是让人把公事当做私事来干,还是让人把私事当做公事来干,都是最难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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