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6月16日电 因防火意识淡漠,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擅自携带火种入山,结果一个未熄灭的烟头,酿成了一场损失惨重的森林火灾。15日上午,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4·25”森林失火案,以失火罪一审判决被告人吴庆友有期徒刑7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4月25日4时30分许,家住黑龙江省逊克县宝山乡库尔滨河八公里地营子的个体养殖户吴庆友(1954年7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与其侄吴晓坤在巡护其所承包的库尔滨河宝山库区至珍珠岩段时,吴庆友随身携带气体打火机及香烟,在河岸林地内边行走边吸烟。当行至河东岸15公里处,吴将未熄灭的烟蒂随手扔掉,用脚随意踩了一下后即离去。 当日9时许,吴晓坤和其他村民发现,吴庆友凌晨走过的地区起火,吴晓坤马上告诉了吴庆友。吴觉得心里没底,自疑是自己吸烟引起火灾,随即组织人前去扑火,但因火势蔓延速度过快,未能控制住火势。当天气象条件为风力11.3米/秒,相当于6级大风,西南风向,四级高火险,地表易燃。 由于风借火势,火场迅速向东北方向延伸,造成特大森林火灾,致使过火面积达56540公顷,其中林地面积33110公顷,火烧林木蓄积量为172万立方米,林地死亡蓄积为50万立方米。烧毁乌伊岭林业局阿廷河林场部分居民住房,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51万元;烧毁逊克县宝山乡部分居民住宅及部分企事业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19万元。此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总计为3070万元,其中公产1815万元,私产1255万元。 法院认为:吴庆友对森林防火意识淡漠,在防火戒严期内擅自携带火种入山,又在高火险的情况下,在林内吸烟,并将未熄灭的烟蒂随手扔掉,导致森林火灾发生。虽然他积极组织扑救,但终酿成特大森林火灾,并造成巨大公私财产损失,对此,吴庆友应承担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吴庆友能够积极扑救火灾,庭审中吴庆友也能供认犯罪事实,但法院认为,该起火灾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严重损害,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大损失,因此不能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庆友犯失火罪,按上限判处有期徒刑7年。 作者:刘滨竹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