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拨百万奖励见义勇为
2002年7月21日11:00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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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年拨百万奖励见义勇为
珠海相关条例已获当地人大通过,明年1月1日实施
本报讯 (记者黄殿晶 通讯员欧阳)为弘扬社会正气,依法维护见义勇为者利益,《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前日在珠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获得一致通过。《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按不得少于财政收入的万分之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按照这一规定,该专项资金每年将逾百万。
不分户籍一视同仁
《条例》总则规定,不论是珠海籍还是非珠海籍人员,只要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都要受到奖励和表彰;而珠海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也同样适用该《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武装警察、现役军人和其他公职安全保卫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时的见义勇为行为可参照本《条例》进行奖励和表彰。
30天内申请确认
见义勇为当事人要获得《条例》规定的奖励和保障必须提出申请,可以本人申请,也可以由单位申请。《条例》规定,个人或者组织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同时提供有关线索或证明材料。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由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精神物质双奖励
见义勇为行为经确认后,由市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颁发证书,同时给予其单项或多项奖励,包括通报表彰、记功、颁发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因见义勇为牺牲并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市民政部门收集有关材料,办理革命烈士报批手续。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遗属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烈属待遇。
《条例》还规定: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单位应视同出勤,其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且生活有困难的,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据悉,珠海市制定的该项《条例》将报请省人大批准后即予公布,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见义勇为四种行为
《条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作了详细表述。
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不顾个人安危,抓获或者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抓捕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员;
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其他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挺身救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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