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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设专项资金 奖励独生子女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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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7日09:05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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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讯记者魏娜 即将于明年元旦起实施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增了多项奖励措施,鼓励少生、优生。
省计生委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从原《条例》实施情况看,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落实得不够好,主要是奖励经费不落实。新《条例》规定将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独生子女家庭。
据介绍,由于以前职工的退休金是由所在单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加发5%的退休金的待遇,基本都能落实。但实行养老统筹后,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这项奖励得不到落实。
对此,新《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属企业职工的,由社会保障部门缴纳补充养老保险,保证退休时享受加发5%的退休金的待遇。”
新《条例》同时还增加了一项授权性规定:“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新《条例》还增加对丈夫“休产假”的规定:“晚婚公民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配偶10天护理假。”
另外,新《条例》特别强调了育龄妇女避孕方式的知情选择,并要求各级政府帮助其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为其提供生殖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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