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黄 祺(记者) “这是我第一次参加代表活动,可能也是最后一次。”刚刚当选的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代表朱兰华动情地说。 和朱兰华一样,徐澄范、宇虹、徐伟东、张伟明4人在当选为钟楼区人民代表仅仅几个月后,就在辞职信上签字,同意辞去人大代表职务。钟楼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解释说,考虑到上述5人由于工作调动,由原来的街道、基层单位职员变成政府部门或法院领导干部,他们已不适合继续担任人大代表职务。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一府两院的作用,让代表更好地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我们认为他们应该辞去人大代表职务。 5月23日,常州市钟楼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朱兰华等5人的辞职请求。在这次尝试的推动下,7月31日钟楼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届内代表辞职的暂行规定》。常州市人大对钟楼区的暂行办法出台表示关注和支持,希望在对规定进行完善后能够在更大范围内推广,解决人大代表工作中一些长期普遍存在的问题。 劝说与自愿 常州市钟楼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玲君推动了这个暂行规定出台。她向记者介绍说,今年年初,钟楼区“一府两院”有较大规模的人事变动,新上任的20多位领导中有5名人大代表,分别担任法院副院长、政府办主任、城市建设与管理局局长、计划生育局局长和发展计划局局长。人大代表是监督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如今变成了自己监督自己,这显然不合适。而且,这5人已脱离了原选区的具体工作,所以不便于发挥人大代表反映民意的作用。 由于这样的原因,3、4月份,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开始个别地对5名代表做劝说工作。 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徐澄范,原任钟楼经济开发区办公室主任,他向记者讲述了辞职的过程。去年12月5日,徐澄范当选为钟楼经济开发区人大代表,在1月份召开的人代会上,他被调任为区政府办公室主任。3月底,徐澄范刚刚走马上任,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领导找到徐澄范,向他宣传人大代表辞职的有关政策,人大常委的领导解释说,根据规定,进入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便于再担任人大代表的职务,希望他们能够提出辞职请求。 “我当时说要考虑一下,没有马上同意。我主要有这样的想法:一方面,被选为人大代表是社会对我的一种认可,也是选民对我的信任。现在突然要辞职,自己不太能够接受。另外,我以前所在选区的选民经过几轮的选举,把我选为代表,我觉得应该履行我的代表职责,应该对得起选民,现在突然辞职,我不能够给选民一个交待。”徐澄范并不掩饰当时的想法。 在与人大常委会领导谈话以后,出于服从组织安排的考虑,5名人大代表基本上都同意辞职,但由于本身不是主动辞职,再加上此前没有代表辞职的先例,代表们都不知道这封辞职信该如何措辞,所以辞职信迟迟没有拿出来。 大约一个月以后,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再次找到徐澄范,除了继续解释以外,还送来一封由人大常委会草拟的辞职信。徐澄范说:“我只能接受组织的安排,但内心还是不太愿意,感觉太仓促了。” 已经辞职的其他4名原人大代表也有类似感受。 原任钟楼区清河街道党工委书记的朱兰华现在出任钟楼区发展计划局、科学技术局局长。去年年底,她被清河街道选民选举为人大代表,并任代表团团长。谈起辞职一事,她有些激动。 朱兰华说:“当初对自己当选人大代表不是很有信心。由于我是街道干部,群众直接接触我的机会比较多,我处理的一些事情,有的群众也有不同的看法。但后来我还是高票当选,感到十分光荣。” 当选为代表团团长后,朱兰华心里开始计划来年的代表团活动,但所有的计划最终没能来得及实施。朱兰华说:“我真的觉得很惋惜。但我最终服从了组织的安排。”不过她还是认为自己完全有能力继续履行代表职责,因为她有长期在基层社区工作的经验,也很善于表达民意、帮群众解决问题,现在虽然职务调动,但仍然熟悉原选区的情况,很多群众也信任自己,“做代表团团长可能会有难度,但做一个一般代表我还是可以胜任的”,朱兰华说。 另一位辞职的人大代表表示,人大常委会提出人大代表中应该减少“一府两院”人员的规定是正确的,但是,人大代表辞职应该自愿,而不应该用现在的这种方式。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蒋士东认为,人大代表辞职在现实中很难做到自愿。近年,很多人把人大代表一职看得份量很重,所以,一般人不会主动提出辞职。 除了看重作为人大代表的荣誉以外,当事人还表达了他们的一些顾虑。徐澄范表示,当初不太愿意辞职,还考虑到辞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以往惯例,只有触犯法律或犯了其他错误的人才会失去代表资格,他担心,辞职会让其他人误认为自己“出事了”。徐澄范说:“我们这次是5个人一起辞职,别人总不会认为我们5个人都有了问题,所以比较容易接受。如果只是一两个人的调整,来自群众的压力更大,我有可能不会同意辞职。” 钟楼区人大常委会一位领导认为,代表不愿辞去代表职务主要是观念上的问题,很多人更重视当选人大代表后的荣誉,而忽视了它作为一种职务的责任。人大代表的去留应该考虑到怎样更有利于开展人大工作,有利于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一位学者指出,根据我国法律,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领导与人大代表之间没有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人大常委会对于人大代表也没有任免权。代表辞职应该出于自愿,目前的做法在操作层面还存有缺陷。 哪些代表应该辞职? 采访中,辞职的几位原人大代表都表示能够理解和接受关于人大代表届内辞职的新规定,但他们也坦言,新规定着力解决一个问题,却有可能带来其他问题。 5位当事人之一告诉记者,政府人事变动比较频繁,如果每次牵涉到人大代表的人事变动,人大代表都要辞职,可能会影响到人大工作的稳定性。 一位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学专家表示了同样的观点。目前为了实现形式上的代表的广泛性,人大代表的构成还必须考虑各阶层、部门的人数比例,这可能是动员一部分人大代表辞职的原因。另外,目前人大代表中政府官员的比重还很大,为什么一部分人应该辞职,而另一部分人不需要辞职,怎样尊重选举结果,体现广大选民的意愿,都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蒋士东认为,目前的暂行办法只能解决局部的问题,提高人大代表的稳定性是系统工作,解决根本问题还需要整个制度的完善。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