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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沈阳市人大代表刘涌组织黑社会横行被判死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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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16日20:43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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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8月16日电(李欣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5日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黑社会团伙实施犯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等多项罪名,终审判决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宋健飞死刑;核准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张新民、马新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鉴于孟祥龙所犯行贿罪有自首情节,对其数罪并罚改判为有期徒刑9年;对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做了改判并驳回了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当地百余群众旁听了公开宣判。宣判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故意伤害犯宋健飞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2000年7月,沈阳警方经过周密侦查,采取突然行动,将长期横行当地、残害百姓的刘涌黑社会团伙一举摧毁,抓捕涉案成员50多人。
当时身为沈阳市人大代表、沈阳市嘉阳集团董事长的刘涌被捕后,还供出了向原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实等人行贿等犯罪活动,这使得这一犯罪集团案件受到各方关注。
2001年8月28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开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刘涌一案。
2002年4月17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这一团伙主要成员宋健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静明、董铁岩等5名主要成员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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