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再婚儿女该不该赡养?母女对簿公堂
2002年4月29日05:11 四川新闻网-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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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母状告三个女儿要求履行赡养义务,给付生活费和粮食,仨女儿借口拒绝赡养再婚母亲。日前,崇州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71岁的李秀云老人家住崇州市农村。她与前夫生育两子三女,夫妻俩含辛茹苦把五个子女抚养成人,三个女儿都已结婚出嫁,大儿子前几年因车祸死亡,小儿子作上门女婿离异后现下落不明。1990年,李秀云的前夫因病去世,家中无人照料。为安度晚年,1992年李秀云与邻近乡镇的孤寡老人陈英杰再结连理。李秀云再婚时,虽遭儿女们的反对,但婚后老俩口相依为命,耕田种地,自食其力,日子过得和和睦睦。
1999年陈英杰因病瘫痪在床,其生活起居全由李秀云悉心照料。此时,李秀云已年近七旬,年老多病,不能自食其力,平静的生活顿时陷入困境。李秀云找到三个女儿要求她们给付生活费和粮食,女儿们均表示要供养母亲,但却要求母亲与继父陈英杰断绝关系,回到女儿家中,否则就不尽赡养义务。面对瘫痪在床已相濡以沫十年的丈夫,李秀云毅然决定承担起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万般无奈之下,李秀云一纸诉状将三个女儿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三个女儿推诿应尽的赡养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据此,法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三个女儿每年各给付母亲李秀云生活费240元,大米50千克,医疗费用三人平均负担。
判决后,三个女儿均未提出上诉。(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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