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春旺:全面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的建设
2002年6月13日07:57 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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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20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正式颁布施行。五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按照党中央关于“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在管理训练、机构设置、指挥监督、工作方式、装备保障等方面应当有与它的性质、任务相适应的体制和制度”的要求,认真实施《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公安特色的警务督察制度,推进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建立警务督察制度的决策完全正确
五年来,针对公安机关和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不断加大防范和查处、纠正工作力度,依法查处、纠正了少数地方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的问题,保障了法律、法规在公安机关的贯彻执行。紧密结合“三讲”教育和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教育”活动,不断加大对公安机关内务管理和公安民警警容风纪的督察力度,加强对派出所、责任区刑警队、交警队、巡警队等基层“窗口”单位的明察暗访,认真纠正、解决了公安队伍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维护了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促进了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认真受理、核查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公安机关和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密切了警民关系。
五年来的实践证明,警务督察制度是符合公安机关性质、职责和任务要求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是新形势下强化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加大依法从严治警力度,深入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保障政令、警令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五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公安机关建立警务督察制度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相当繁重,公安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全国公安机关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江总书记5月31日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和“真抓、早抓、主动抓”的指导原则,以深入实施《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为重点,立足建设,强化监督,纠防并举,重在预防,不断加大警务督察力度,全面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确保如期实现两年内社会治安工作取得新的明显进步和公安队伍建设“三年为期”的奋斗目标,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开展现场督察专项督察是首要任务
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深入开展现场督察和专项督察,保障政令、警令畅通。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开展现场督察和专项督察,既是警务督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又是保障各项重大警务部署和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的关键环节,也是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保障政令、警令畅通的有效办法。
从这一意义上讲,中央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要在公安机关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公安机关要圆满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公安保卫任务,就必须有强有力的警务督察工作来保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公安机关要自觉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严打整治斗争等公安中心工作,以保障和促进各项重大警务部署、措施的落实为目的,充分发挥警务督察的特殊监督作用,深入一线,主动开展现场督察和专项督察,及时发现、纠正各项重大警务部署和措施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动迟缓、打击不力等问题,确保政令、警令畅通,保障各项公安保卫任务的顺利完成。要深入到社会治安状况比较混乱、黑恶势力活动猖獗、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治措施和办法,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限期改变治安面貌。同时,要注意解决干扰、阻碍公安机关和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责的问题,坚决支持公安机关和民警依法办案,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保护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为各项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对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执勤活动的督察,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公安机关作为一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永恒的主题,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加强警务督察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公安民警执法执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是公安机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大依法从严治警力度的具体体现,是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保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深化对依法治国方略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提高贯彻执行依法治国方略的自觉性,努力通过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活动,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要针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积极主动地开展现场督察和专项督察,依法充分行使督察职权,强化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和事后的责任倒查,克服执法上的随意性,排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法活动的干扰,保障公安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公安工作中得到充分贯彻和体现。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加强对公安机关作风建设、内务管理和公安民警警风警纪的督察,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公安机关要完成日益繁重艰巨的公安保卫任务,关键是要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公安队伍。
加强警务督察工作,是落实“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的有效载体,是促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维护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手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公安机关要以大力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的作风建设为主线,深入开展督察活动,下大力气解决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和民警中存在的作风漂浮、不思进取、办事拖拉、不抓落实、不求实效以及服务意识淡化、对待群众“冷硬横推”等突出问题,不断把公安机关的作风建设推向深入。要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有关规定,坚持不懈地对公安机关值班备勤、内务秩序、装备管理和民警警容风纪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察,尤其是要加强对派出所、责任区刑警队、交警队、巡警队等基层单位的明察暗访,重点查处、纠正执法执勤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和服务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努力培养广大民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积极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外监督,努力从制度上、机制上、体制上预防、遏制公安机关和民警中存在的违法违纪和腐败问题。中央再三强调,反腐败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五年来警务督察工作的实践也证明,在公安机关建立警务督察制度,加强警务督察工作,是从制度上、机制上预防、遏制公安机关和民警中存在的违法违纪和腐败问题的有效方式。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公安机关要以深入实施《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并强化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工作逐步走上标本兼治、不断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着力从源头上预防、遏制公安机关和民警中存在的违法违纪和腐败问题。为此,一方面要加快公安立法步伐,完善执法制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与《人民警察法》相配套的公安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使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真正实现依法治警。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拓宽内外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要以责任追究为重点,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法责任制和领导责任追究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规定的贯彻落实。继续加强执法检查和110报警服务台接受群众监督投诉工作,进一步规范警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健全、完善警务评议制度、特邀监督员制度。通过强化内外监督,努力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保障、促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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