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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03日01:50  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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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 景交通新法给予行人特别保护

  《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后,受到广泛欢迎。法学家认为“以人为本、公平与便民的原则成为这部历经四次常委会审议的法律的最大特点”。该法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该法还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不采纳“撞了白撞”的做法。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数 字我国进入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期

  据新华社10月30日消息,我国目前已经进入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事故伤亡惨重、损失大。道路交通事故持续上升,事故总量由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02年的77万起,年均增长6.3%;死亡人数由1986年的5万人上升到2002年的10.9万人,年均增长5%。

  公安部有关人士分析指出,造成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有以下原因:一是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比较淡薄,违章现象普遍。二是道路交通工具总体构成不合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混行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三是公路安全设施相对落后。四是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求 是法律关怀不能代替行人自我保护

  制定交通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交通安全,然而,法律的关心不能等同于“安全”,安全的实现要靠严格遵守法规的各条各款。从前说“撞了白撞”,现在纠正了,却不能认为行人可以不把按章走路当回事。退一步讲,行人要是乱穿马路遭遇不测,即便是机动车驾驶员把全部的责任担起来,而且赔上多少万元,可是对于一个消失的生命来说,又有多大意义呢?当人们欢呼法律关怀的时候,我更愿意忠告每一位行人,为了安全,最根本的还是自我保护。

  有统计资料指出,近年来车辆数量增速越来越快,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的一大因素。然而,不能误以为事故增多是因为经济发展、车辆多了,机动车辆与行人相撞这类事故高发的真正根源,首先在于行人遵守交通规则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淡漠。尤其值得提出的是,机动车驾驶员在取得驾驶资格的过程中,掌握交通规则是必备条件,行车中也有交通警察时时监督;相比之下,作为普通行人,交通规则教育几乎是空白,一些人在乱穿马路的时候可能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违反交通规则,这就大大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

  当人们注意到交通安全法对行人给予了更多关心的时候,是不是意识到遵守这一法规也是自己作为一个行人所必须的呢?或者,当心怀“反正你不敢撞我”的念头乱穿马路的时候,有没有想到这种行为中潜在的危险呢?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也是现代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

  摘编自《人民日报·华东新闻》10月31日 文/顾勇华辨 析交通法规的核心概念是“路权”

  “撞了白撞”是法律条文的一种庸俗化的变了形的解释。从已知的报道来看,大多数立法委员否定“撞了白撞”是出于对于“生命尊严”的崇敬,这样的立法意图令我们感动。如何才能真正体现这样崇高的立法意图,并且确保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导致这样一种好的结果,必须要加以认真地分析和评判,绝不能简单行事。

  交通法规的核心概念是“路权”。道路是大家的,每个人都有在公共道路上依照已经设置好的规定正常行驶(走)的权利,我们现在司空见惯的各种道路标志和路面上的清晰划线,都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路权”而来。“路权”虽然各有不同,但是权利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遵守路权的规定,就是不尊重法律,就是对别人权利的侵犯。而交通主管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划分责任,确定过错首先也应从这一基本情况出发。其实,从“路权”这一交通法规的核心理念出发,侵犯他人权利———也就是违反交通法规的人才是表现出最为强悍特质的人,这在司机和行人当中都有。

  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带来财产或生命的损伤。这种损伤是双方的。法律是要让它公平地保护我们应有权利,而不是要它在我们中间分配痛苦与欢乐。

  摘编自《燕赵都市报》10月29日 文/邵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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