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翻供———进贡钱是奖励我炒汇 本报讯 澳门羊城企业集团总公司又一“巨头”何锡波,昨天在广州市中法接受公开审理,被控受贿百万余元的他推翻以前的供述,辩称自己无罪。据公诉机关的指控称,何锡波1993年2月至2001年3月,担任羊城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自己接受“好处费”——— 1993年春节至2001年12月期间,何锡波指定聘请周某某为公司外汇投资业务经纪人,并以投资利润的10%作为佣金给周某某,为此,他3次收受周某某贿送的港币95万余元;何锡波在公司购房过程中,收受澳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中介人梁某某贿送港币5万元;收受广州某进出口公司何某某贿送港币3万元; 1994年至1997年间,羊城公司与广州某某化纤厂在开发区合资成立一间合成纤维厂,何锡波收受周某某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 1993年至1997年期间,羊城公司为花都驻澳门某公司做担保,何锡波收取周某贿送港币3万元。以上贿赂共计港币110多万元,人民币5万元。 何锡波完全否认了检察院的指控。他声称那些钱是其为公司经营炒汇业务,经公司领导集体决定给予他在所得利润中提取10%而得的。何锡波的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认为现有指控何锡波的证据都是“孤证”,往往只有行贿人一个人的证言,至于“进贡”的钱从哪个账上支出,经哪人之手,全无旁证。 而公诉人宣读的何锡波过去的供述里,何承认这些人送钱给他都是为了感激他。何锡波的辩护人则坚持“口供为轻,证据为重”。 (林洁)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