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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物价局出台法规限制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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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4月26日13:41 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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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广州四月二十五电(刘永钟洁)广东物价局二十五日向社会各界公布限制“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有关物价法规政策,凡违反有关规定,可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具体规定是:
一、对经营者超出政府指导价制定价格、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经营者不执行规定限价、差价率等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经营者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变相提高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对经营者不标明价格、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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