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头像示众车站有无侵权 法学家认为此举不算侵权 | ●多数旅客称好也有人反对 ●有法学家认为此举不算侵权但不必公示小偷姓名住址 本报讯(记者 李宪锋)继深圳、东莞等地陆续出现有小偷和拉客仔的照片公贴于众引得社会争议后,昨天有群众报料称,在广州火车站旁的省汽车站售票厅和候车室内,张贴了长期在省站作案的小偷照片。记者前去采访,发现果然如此,而围观的旅客在接受采访时多数拍手叫好,但也有人称“示众”方法涉嫌侵权。 省站高悬小偷“玉照” 记者昨天下午来到省汽车站,在汽车站靠近客车入口处的售票厅内的墙壁上,发现有20个小偷的照片贴在那里,引得买票的旅客纷纷驻足围观。 记者随后走上了省站二楼候车厅,在乘车的41号卡位对面的墙壁上,赫然见到长1.5米、宽1米左右的挂牌,挂牌上方是“严防小偷(嫌疑人)”几个大字;下面共有三行小偷的照片,每行10人,每张照片都写有姓名、年龄、犯罪记录;落款是“越秀公安分局警示”。 记者仔细观察看后发现,这30名犯罪嫌疑人中,有5个是女的,其中最大的是40岁,名叫陈红,家庭住址是湖南省衡阳市X县人,犯罪记录是诈骗;最小的24岁,名叫廖春梅,系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X乡X村X组人。另外25个男性嫌疑人中,最大的36岁,最小的是一个名叫周华云的13岁男孩,其犯罪记录是在省站拉包,包中有人民币5000多元。小偷们籍贯来自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安徽、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内的各县市,犯罪记录有的是拉换旅客包、箱,有的是诈骗,有的则是偷钱偷手机。 旅客多数拍手称快 在记者现场采访时,过往的旅客无不驻足细心观看,警示栏前面什么时候都有人“观赏”小偷们的照片和犯罪记录,旅客们在接受采访时全部表示,省站保卫部门做得对,对于这些人人喊打的小偷、诈骗分子就应该给他们曝光! 一名在广州工作准备回去阳江探家的赵女士说,自己今年2次回家在省站买票和乘车时,一次手机被盗,一次提包被人提走,损失了价值6000多元的现金和物品。如今可以从警示栏中记住小偷们的“光辉形象”,如果见到他们就会有所戒备,自己的财物才不会被盗。另一名去深圳的王先生也说,现在对于这些小偷小摸的猖狂行为,也许只有这样的方法,才能把他们的嚣张气焰打下去,毕竟人有脸树有皮嘛! 在采访现场,1名准备乘车的男子指着一女小偷的照片说,这个女孩我认识,她就是我邻村的。记者随即问其女小偷的家人知不知道她在广州做贼的事时,男子回答可能不知道,如果知道的话这个女孩在家乡会嫁不出去。 也有个别受访者认为,这种做法虽然能起到立竿见影的震慑作用,但方法欠妥。首先,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此举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此举专治小偷小摸 对于省站贴小偷照片的问题,记者昨天来到了省汽车站保卫科,据保卫科的一名队员介绍,这些小偷全部都被抓过,有确凿的犯罪记录,此举有助于打击犯罪分子的违法乱纪行为,有助于省站的治安。保卫人员还介绍,贴小偷照片是省站保卫科内部打击犯罪的一种方法,被贴照片的小偷们中有些是惯偷,有的名字还是报的假名、假地址,但他(她)会使用假名、假地址来进行违法勾当,他们的行为经常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但是被治安拘留和罚款、劳动教养后,依然回到省站作案。为此,省站公贴出这些小偷的照片,一方面,小偷们知道自己在省站混不下去了,只得离开省站;另一方面,旅客们可以看到这些小偷的“光辉形象”,有助于防贼防盗。 当记者提出是否对小偷的隐私权构成侵犯时,保卫科人员回答,像站南路的几个大型服装城早就把经常在里面作案的小偷照片贴了出来,也没发现有什么问题,况且省站贴小偷照片是经过有关领导批准的。 法学教授说法 张贴小偷照片不能算是侵权 对此事件,记者昨天采访了广州大学法学院吴教授。据吴教授介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小偷照片可不可以贴,因此这不算是侵犯隐私和人权,因为公贴照片是在犯罪事实确凿后警方才拍照公布的,而且公布这种照片也没有给小偷造成严重后果。 吴教授还介绍,从情理上讲,公布小偷照片、列举违法犯罪记录是合理的,在广州治安问题严峻的情况下,公布小偷的图像不失于是一种好的治安方法。但是,警方公布小偷的照片、列举违法犯罪记录就足以起到警示作用,把小偷的详细地址、年龄、姓名公布出来,从法律的某个角度来看是不恰当的。?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