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一男子伙同他人在蓟县县城进行抢劫,昨天,本市蓟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涛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王涛,今年23岁,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22日晚6:00左右,被告人王涛和同乡于振江、刘光海(均已判刑)及大连男子冯某(在逃)在蓟县县城内兴华大街附近闲逛时,见女职工艾某在路旁购物,并随身带有大量现金,遂起歹意。四人尾随艾某至蓟县世纪商厦东侧一胡同内,捂住艾某的嘴,并架住她的胳膊,然后从其口袋中劫得现金2276.50元及摩托罗拉308C型手机一部(价值2300元)。案发后,王涛潜逃,后警方经侦查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涛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已构成抢劫罪。实习生王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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