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荔湾广场拖欠巨额电费财务被监管的调查
2002年9月4日07:55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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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电王”告别“霸王电”———关于广州荔湾广场拖欠巨额电费财务被监管的调查本报实习生黄俊杰 本报记者游春亮
“荔湾广场”是位于广州市黄金地段的一大型城市商贸居住中心。但该中心的物业管理公司却因长期拖欠巨额电费,被人称为广州的“赖电王”。至今,他们已拖欠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供电分公司电费2550万元、违约金2550万元及逾期履行债务利息23万元。
8月14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广州供电分公司电费、违约金及逾期履行债务利息一案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广州市中级法院向这家公司宣布并送达了对其财务实施监管的民事裁定书,由法院对财务实行监管。同时,法院还向荔湾广场的八百多间档案户送达了协助本案执行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凡超过交费期限30天的用户,电力部门可以采取停电措施。按照这个规定,电力部门早在1999年就可对荔湾广场采取停电措施,为什么一直拖至今天?到底是怎样一回事?
1998年,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供电分公司的前身即广州电力工业局,与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供用电合同。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广州供电分公司认可的在荔湾广场代收电费的管理公司,业主们每月需把电费交给管理公司。从1999年6月开始,管理公司开始拖欠广州供电分公司的电费至今。但是,广州供电分公司在管理公司拖欠电费的情况下,既没有终止与对方的供用电合同,委托其他公司代收电费,也没有把情况及时告诉荔湾广场商场的一千多名业主。直到今年此事经当地媒体报道后,业主们才知道管理公司大量扣压了自己上缴的电费。后来广州供电分公司将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0日作出了终审判决,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当月31日前向广州电力局缴纳电费2550万元及违约金2550万元。可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此置之不理。
今年3月19日,应广州供电分公司的申请,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广州市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其财务账册进行了搜查、扣押,并审计了其债务状况。但广州市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判决,偿还所欠电费债务。今年6月,广州供电分公司决定依法对荔湾广场采取停电措施,并向数百档营业中的商户挨家派发《停电通知书》。
当广州供电分公司将停电决定通知荔湾广场和荔湾区政府等方面后,引起了广州市政府各部门的关注。市政府主管部门和荔湾区政府于今年6月21日专门召集了供电部门、荔湾广场物业管理公司和广州市委信访办、市国土房产局、荔湾区公安局、区法院、区信访办等有关部门领导进行协商。结果是鉴于荔湾广场物业管理公司缴交了部分欠费,且又承诺在短期内继续交清欠费,考虑到各方面因素,广州供电分公司决定暂时取消停电计划。据了解,每次接到停电通知,荔湾广场总要象征性地交出一点电费。暂时取消停电计划后,广州供电分公司又对欠费进行多次追讨,但荔湾广场物业管理公司仍像以往一样百般拖延。
终于,在8月14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将一纸裁定书送达到荔湾广场物业管理公司。该院在裁定书中宣布:由于荔湾广场物业管理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供电分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务进行监督并截留其所得的利润,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获得了准许。为维护广州供电分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整个“荔湾广场”的正常运作,广州市中级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实行监管,被执行人一切收入必须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所有的支出必须经法院审查同意;对被执行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全部收入,除扣除“荔湾广场”正常运作所需费用外,其余的利润法院依法予以截留,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同时,广州市中级法院还要求“荔湾广场”的全部档户将应交纳给广州市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款项按时如数交出,有拖欠该公司款项的,必须在十天内补交完毕。
对于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期拖欠电费的做法,荔湾广场的一些商户曾联名致函物业管理公司:“商户们每月都准时如数缴纳管理费和电费,为何物业管理公司拖欠如此巨额电费?管理费和电费都到哪里去了?”有业主还对记者说,每次交的公摊电费都很高,以他的店铺为例,每月用电只需一千多元,而公摊电费竟要二千多元。
不少人认为荔湾广场欠缴电费的问题出在商户将电费交物业管理公司而非电力部门这个环节上,并曾引发了社会上关于“一户一表”的争论。有观点认为,像荔湾广场这类极易在中间环节上出问题的商场应该实行一户一个电表,而不是将电费交到物业管理公司。荔湾广场物业公司与供电部门签订的并非是代收代缴协议,而是供用电合同,所以在拖欠电费达到一定期限时,供电部门完全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停电措施。而由于供电部门与具体商户未签订供用电合同,也未达成任何合作代收代缴电费协议,供电部门停电造成的损失,商户是不能向供电部门索赔的。这样,商户的利益其实得不到保障。
对此,电力部门认为是大型商场中央空调等因素制约了“一户一表”的推行。因为在安装中央空调的商场,空调用电本身就占了用电量的大部分,在这种前提下,为了照明用电去安装“一户一表”本身就没有太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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