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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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8年第一次在北京的书店里看到同性恋专著的,书里的内容现在记不清了,但看到此书时的一个动作却清晰如昨。当时很偶然地在书店里碰到这本书,封面上赫然写着“同性恋”这几个字,碰着这几个字的手烫着了似地快速抽回,然后环顾左右看看有没有人注意到我在看这本书。抽手回来有两个原因:一是觉得简直不可思议,惊诧得很,原来世界上有这么多的“异类”,居然可以写成书来讲;二是怕旁观者怀疑和嘲笑我看这样的书也“不正常”。在我所接受的有关道德的教育中,同性恋就是“性变态”,是卑贱下流的,我深知这种怀疑和嘲笑对一个“正常人”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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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过去了,中国社会开放程度和国民素质也在不断提高,但是我相信这个“烫手”的动作在许多人的心中仍然存在。一直以来,同性恋作为少数群族被我们社会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而媒体对同性恋形象的扭曲、丑化加剧了社会对同性恋的恐惧和偏见。正是我们的“主流意识”对同性恋人群的麻木无视,使他们只能生活在压抑和阴暗角落里。同性恋成了我们这个社会极不光明和极不道德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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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同性恋现象存在于古今中外的各种社会。拉丁美洲三大文明之一的玛雅文明、四千年前的古埃及都认为同性恋是人的一种天性。在古希腊,同性恋不但和审美情趣、理智、修养有关,同时与武德也有联系。许多大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等都是同性恋。此外,公元10世纪,日本的佛教徒间也有类似于古希腊的师徒关系。18世纪的法国路易十四时代,还曾形成了一个以社会上层人士为主的男同性恋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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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籍文献中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记载俯拾皆是。清代学者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二中说:“杂说称娈童始黄帝”,此处“娈童”即指同性恋。中国历史记载中的第一个同性恋实例,始于春秋时代的《晏子春秋》,其中记载了“羽人”倾慕“景公”的故事。在韩非子的《说难篇》中,描述了弥子瑕与卫灵公“分桃而食”即“余桃”的典故。《战国策·魏策》中也有关于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的记录。《汉书》记载,汉哀帝与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汉哀帝的袖子,汉哀帝不忍惊醒他,遂“断袖而起”。于是,“龙阳”、“余桃”、“断袖”便成为后世同性恋的代词。唐宋至元代,有关的历史文献不多,但到了明清,稗官野史中的记载又丰富起来。当时的北京、福建、广东等地形成一种风气,称为“男风”或“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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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美国的金赛(Kinsey, A.C.)报告指出,10%的男子在一生中维持过至少3年的同性恋关系,37%的男子至少有一次同性性行为,而4%的人终身只有同性性行为。国际上的调查数据显示,同性恋者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不会因种族、地域、文化、信仰等的不同而改变,是一个恒定的比率。在大城市或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同性恋者更为集中。与西方基督教国家同性恋者受到的残酷迫害不同,中国社会对同性恋是中庸和暧昧的态度,同性恋者受到的压力主要来自伦理道德及生殖秩序的批判。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几乎每个同性恋者都希望获得稳定长期的同性伴侣关系,但是,由于受到上述种种压力,同性恋人之间的关系脆弱而短暂。同时,为了掩盖自己的性指向,逃避社会压力,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最终不得不违心地进入异性婚姻。这种行为只是将社会压力转嫁给了婚姻家庭,其后果是,由于同性恋者很难履行婚姻的义务,如性爱关系等,婚姻使当事人双方都感到痛苦不堪,甚至酿成人间悲剧。此种情境下,婚姻沦为传统道德和生殖秩序的殉葬品,其异性配偶也成了受害者。在中国,近年的研究推测出同性恋者占成年人数量的比例为3%-6%,即3600万以上,那么这一问题影响的人口总数将大大超过这个数字。另外,从公共卫生安全的角度看,同性伴侣关系的不稳定性也导致同性恋者性伙伴更换频繁,增加了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可能性。这显然是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我们必须正视同性恋。给予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平等的婚姻家庭权,使同性伴侣关系获得与异性伴侣关系一样的法律保障与约束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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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同性恋平权运动开始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1988年,丹麦率先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瑞典、挪威、冰岛、荷兰和比利时相继跟进,允许同性恋者在政府登记伴侣关系,享受等同于异性恋配偶的各项权利。目前,包括美国、法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了《家庭伴侣法》或者《同性婚姻法》,给予同性恋者平等的婚姻家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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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其他地区的同性恋权益保障也得到长足发展。南非在推翻种族隔离政策后,成为全球第一个以宪法来规定不得歧视同性恋者的国家。日本东京是第一个立法保障同性恋者权益的亚洲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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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中国台湾省“法务部”修订《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将同性恋人权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人权保障基本法》修订后将其中的“妇女人权”一章扩大为“两性人权”。有关同性恋者人权的新增条款与事项,列在此章的第58条,该条规定:“同性男女可组家庭,并可收养子女。”法案承认彼此间具有的“家属”关系。台湾最高法院字第六八八判例曾确认“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人,均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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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大陆,同性恋权益状况近年来也得到改善。1997年10月1日,中国新刑法正式颁布实施,取消了1979年刑法中第六章第160条的“流氓罪”条款。该条款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尽管律法上没有明确同性恋行为就是“流氓罪”,但一些地方的司法活动,是按“流氓罪”惩办同性恋的。新刑法取消“流氓罪”,被认为是中国同性恋非刑事化的一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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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涉及同性恋名誉权案件的终审判决中,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同性恋目前在中国被认为是一种性变态行为,不被公众接受”的判辞,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第一次为同性恋“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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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银河在新《婚姻法》征求专家意见期间提出了“同性婚姻”的问题。李认为,同性恋者是具有各项权利的中国公民,法律应该给予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平等的权利,包括婚姻家庭权。她为此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修改婚姻法的个别字句,凡是出现“夫妻”两个字的时候都改成“配偶”,第一次出现配偶这个词的时候加一个括弧(性别不论);另一个方案是制定专门的同性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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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0日,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实现了中国同性恋非病理化。这虽然比美国同性恋非病理化晚了19年,比世界卫生组织将“同性恋”从“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名单上删除晚了7年,但舆论普遍认为,为同性恋“正名”,标志着中国社会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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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同性恋,给予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平等的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应该做出的努力。而目前我们最首要做的,便是真实地了解这个隐藏在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庞大群族,理解同性恋这种情感和生活方式,消除偏见歧视,从而给予和尊重他们生活的平等权利。记者以2002年为时间的横截面,以北京这个中国人文中心城市,也是同性恋者较集中的地方为主场地,跟踪采访数百个案,行程上万里,对同性恋重大新闻事件、同性恋人物情感和生存状态都作了详尽的描述和记录,展现出当代中国同性恋的生态原貌。这也是中国新闻史上第一本全面、深度、客观反映同性恋现象的新闻专著,它为读者打开了一个陌生世界的窗口,同时也为同性恋的社会学研究提供了珍贵的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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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差异,多元文化共存共荣,乃时代文明浩荡之潮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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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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