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出台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年10月15日,民政部会同公安部也发出了类似规定。但在实施遣送过程中,既有各种殴打勒索、捆绑虐待的暴力行为,也有不少被遣送人员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的情况,有的收容场所管理不严,致使被收容的少女被迫卖淫。 转自搜狐 ●据2001年6月1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在当月一天的604次列车上,一名27岁的女青年因未买车票、未带身份证而被乘警捆绑,后女青年跳车身亡。造成这一恶性案件的直接原因是,乘警与一个收容所有约定,一旦发现无票、无身份证的人员,即送交收容所,每送一人乘警可得到200元的“工作经费”。 转自搜狐 ●2000年12月,北京警方在北京石景山区的金宝酒家解救了十余名被强迫卖淫的“小姐”,她们多是未成年人,最小的年仅13岁。更令人吃惊的是,这些“小姐”都是酒家老板从江苏徐州收容遣送站“采购”来的!警方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还有人竟利用徐州收容遣送站管理混乱的情况,冒充被收容人员家属领走被收容的对象,从而找到一条“发财捷径”。 转自搜狐 鉴于此,今年3月4日,3届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黄景钧递交提案,建议尽快立法规范收容遣送行为。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马怀德也表示,目前我国对收容遣送采取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完全由公安、民政部门说了算,随意性过大。要解决这一问题,目前较可行的做法是由行政行为向司法行为转化。南方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