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法律白条”竟打了6年,至今未兑现。更令人费解的是,此“法律白条”竟是为一位副市长的“面子”而打。此怪事就出在安徽省阜阳市。 “法律白条”问题其实并不复杂。淮南市二轻工贸公司1995年从阜阳市碧泉公司买了100吨纸。转卖后,质量不合格,客户扣款压价,工贸公司损失惨重。后省高院终审判决工贸公司损失近15万元,由碧泉公司承担近12万元,退款12万多元。“法院判决生效后,碧泉公司没有按期履行,法院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也无济于事”。(见新华社消息、《广州日报》10月5日3版))后来,在法院主持下,尽管双方达成协议,也最终无法落实。2001年9月省高院派两位执行人员到碧泉公司,执行原判决的要求遭拒绝。2002年7月,在安徽省人大办督促下,省高院再次派员到碧泉公司仍告失败。 一宗由省高院判决的“法律白条”为何一拖6年?从报道透露的材料分析,一块“面子”在作祟。这就是身为人大代表的碧泉公司总经理彭某由于有一块“面子”——兼着界首市人民政府的副市长,在法律面前,变得“复杂”起来。在此案一审期间,彭某喝酒时就拍着工贸公司经理刘某的肩膀道出心声:在阜阳我要是输了官司,往后还怎么混。为着自己的“面子”,彭某竟敢置法律判决不顾,“死鸡撑硬颈”:法院查封碧泉公司一些存货并贴上封条,过了一段时间封条已被撕掉,部分查封物品不见了;法院用传票传唤彭某,但碧泉公司未予理睬;法院执行庭到市政府找彭某“协调执行”,彭则以开市长办公会议为由拒见。本来官至市县的副市长,对法律即使不能完全通晓,也起码知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个基本常识。彭某“面子”大过法律,可见他的法律知识少得可怜,几乎近于零。显然由这样的官员当道,社会生活难以说得上有秩序,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难以说得上得到保障。 然而,人们在分析这一怪象时,又突显一个问题:一个副市长的“面子”为何能挡住严肃的“法律阳光”?为何三级法院乃至省人大出面干预都无济于事?省高院一分材料这样解释:碧泉公司总经理是阜阳市人大代表,界首市副市长,法院依法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诚然,身为人大代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确需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但是法律从来没有赋予人大代表有抗拒法律的权利。人大代表之所以成人大代表,按照《代表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若违反了法律的行动,人大代表就丧失了其代表资格,就必须与其他违法公民一样受到法律追究。这也是毫无疑义的。身为人大代表的彭某,尽管身兼副市长之职,但从其拒不执行三级法院判决这一点来看,已有严重触犯法律之嫌,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然而,三级法院为何奈何不得?其实,在三级法院执法态度之“软”的背后,也闪现一个“怪象”——“面子”。笔者猜想,法官担心秉公执法伤害了与地方政府官员的感情吧。因此,在彭副市长“硬面”面前,法官们露出“软面”相待。这既是彭副市长“硬面”硬了6年之因,也是法院“法律白条”打了6年之由。 人们爱说“面子”害死人,安徽阜阳市“法律白条”6年未兑一事就是一佐证。为着 “面子”,彭副市长已有意无意地践踏着法律;为着“面子”,法院已无力执行法律。“面子”使简单事情变得复杂起来,使法律成为儿戏。看来,“面子”思想一日不克服,依法治国方略就无法实施。而解决“面子”,除了加强法律教育外,关键的是施行执法监督,一丝不苟、铁面无私的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 (作者 冯创志) 转自搜狐 |